Re: [合約] 提前解約違約金問題已刪文
※ 引述《hankinell (hani)》之銘言:
: 手機排版請見諒!
: 原本合約是打兩年(106年6月~108年6月)
: 但搬進來後發現樓上非常吵,半夜不睡覺走路非常大聲、傢俱挪動、東西常常掉地上,而
: 且都是在晚上十二點後,我是一個朝九晚五的上班族每天被吵到受不了!也跟管理員和仲
: 介反映過都沒用。
: 最近滿一年決定提前解約,預計九月搬走,已提早三個月通知房東了,今天房東打來說堅
: 持這樣押兩個月的押金(兩個月=31000)會全扣掉,因為當初說會跟他租兩年所以給每個
: 月少一千的優惠,要我還要補給他2000!!根本不合理啊,當初簽約寫租金 15500/一個
: 月,提前扣一個月押金(附圖有擷取合約提前解約的部分)
: 想請問大家這樣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他溝通呢?房東這樣是不合法的吧?還是我有什麼誤解
: 呢?
: https://i.imgur.com/yRV7mLD.jpg

勾選雙方不得終止租約,同時又勾選約定得終止租約,
這兩項條款是互相牴觸的,這部分就要看當事人當時訂立契約的真意。
簽約的租期是兩年,依一般狀況算是長約,
這部分可能會讓契約解釋比較傾向不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但從第二項來看,說明雙方可以提前終止租約,但要踐行一定的條件
(提前一個月告知),不然就要擔負一個月違約金。
另外,無論是仲介或者是出租方都分別說提前搬走要扣一個月、兩個月租金,
解釋上都會認為在一方願意擔負賠償,可以終止租約,
不是如同第一項記載那樣不可以終止租約。
(可以參考相關判決:https://goo.gl/oCc8HG)
不過,就算房東主張要扣兩個月,
但第二項已經明白規定,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就要扣一個月租金當作違約金,
最多也只能扣一個月,
違約金賠償也一定會受到這部分約定的限制,
房東最多也只能主張一個月違約金。
※ 編輯: jaj12377 (42.76.172.31), 06/09/2018 12: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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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想表達甚麼,大概連我貼的判決都沒看吧。
要說服別人之前,麻煩找相關證據資料去佐證自己論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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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出租方上網招租無關吧,上網招租那個部分是房客自己主張,
認為房東已經同意終止租約,但後來沒有成為判決理由。
判決的主要理由,除了有利於承租人解釋,
是契約裡面的其他條款還有雙方相關往來答覆,
讓法院認為雙方是可以提前終止租約。
而且原po租約還明訂提前解約的條件,
還有違約金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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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判決不是判例
是你自己認為出租方馬上上網招租這一點影響法官心證,
但問題就是這個主張沒有被採納,判決理由根本沒有提到這一部分,
現在又說這個當然不會成為影響心證的理由?
你可以主張案例事實相差過遠,但我覺得就是事實很相近的案例。
同樣都是條款互相矛盾,同樣都是同時勾選不得終止和提前一個月告知可以終止
甚至原Po的狀況還是明確說明違約金上限,
沒有提前一個月告知有什麼相關賠償義務。
條文有原則規定和例外規定互相配合,世界其他國家法律都是這樣,
不只台灣特有,這本來就是要應付各種不同狀況的需求。
當初勾選不得終止租約,然後不要手癢去填寫第二項,不就從頭到尾邏輯一貫,
還需要探求當事人真意嗎?
而且解釋契約也有很多種不同方法、原則,
本來就不會單一囿限在其中一兩個文字,要依照前後關聯、整體契約去做解釋,
另外,一項明白具體規定提前解約所應負擔的義務還有相關賠償,
是雙方特別更改、修正或強調約款,比寥寥草率約定一般條款,
哪一條款才是真實反映當事人的意思,應該要優先適用哪一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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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條款的解釋跟設計程式是一樣的嗎?
所以你會另外在契約裡面約定一個不會執行的權利義務嗎?
你會在程式裡面設計無效的執行項目?
原本判決跟原Po的問題點是一樣的:
本件兩造就租賃期間於系爭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4
年2月28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核係定有期限之租賃
契約。而上開租賃契約第13條第1項所勾選「出租人」、「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與同條第2項記載:「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一個月前(勾選)通知
之」,已有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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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了A,第二項直接不要寫,偏要兜上,
然後說因為選了A,所以第二項選B那個自動忽略?
契約解釋有很多種方法,依契約有效性解釋原則,如果有契約條款發生疑義,可以解釋成
有效,也可以解釋成無效,這時要解釋其有效作為優先原則,光這一點要直接忽視某一條
相關規定,本來就不是那麼容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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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論點不就站在認為第二項一定依存在第一項有勾選得終止租約,
但體系看起來就是就是第一項勾不得,第二項又規定得終止租約應該要踐行什麼樣義務,
兩者就是有問題,
直接忽視其中一個條文都是一種扭曲,
兩者本來就是互相否認雙方效力。
https://goo.gl/BivuDm
有判決直接判租好租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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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你認為原Po拿這個判決去支持自己的說法,
被法院反駁或是贊同就可以判斷哪一個論點是正確?
我找到比較相近的案例就是這一篇判決,
你不認同,可以找一個你覺得可以佐證你論點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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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請這個判決的法官多念點書:
本件兩造就租賃期間於系
爭租賃契約第3條約定:租賃期間自105年3月1日起至104
年2月28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7頁
),核係定有期限之租賃契約。而上開租賃契約第13條第
1項所勾選「出租人」、「承租人」「不得終止租約」,
與同條第2項記載:「依前項約定期前終止租約者,應於
一個月前(勾選)通知之」,已有不符。加以契約租賃期
間長達九年,而參酌兩造租賃契約之附件第5點記載:「
合約租期為九年,另于民國109年3月1日後才開始調漲房
租,以不超過房租價格3%為原則,民國113年3月1日後可
再漲2%(期間如因甲方之故終止合約,甲方願依折舊賠
償乙方裝潢損失)」等詞(本院卷第8頁),系爭契約又
明揭公平原則,疑義時為有利於承租人之解釋(第25條、
第21條),因此綜觀系爭契約書據內容自不得僅因契約第
13條第1項之勾選情形,即謂兩造當事人一概不得於租期
屆滿前終止租約。
判斷理由就是兩條款互相牴觸,
還有契約、當事人意向都是不會站在不可以終止租約的情況。
至於賠償金額那部分,
實際上是原告自己主張,法院也沒有審理這部分,
數額究竟多少,都是依照原告主張
另外,不得終止租約的條款,
不是你主張說我願意賠付兩個月,或是比一般習慣得終止租約賠得還要多
就可以推翻契約原本規定不得終止租約。
我今天是根據原Po需求回應,不是想要回覆你的說法,
你的說法對我來說,一點都不重要,
至於原Po要採取什麼樣的動作,這是他的自由。
你要嘛就自己開新文章完整闡述你的論點,
要嘛就理性回覆別人提出來的疑問,
無故噓文、認為跟自己論點不同調就用貶抑詞彙談論別人?
大家都是無償回覆其他版友提出來的相關問題,
我沒有必要忍受你的奚落和嘲弄。
如果你對於我的文章內容很感冒,
麻煩你自動忽略,沒必要引戰、言語挑釁,
我今天文章從頭到尾沒有使用任何負面言詞去詆毀誰,
你也沒有任何權利用其他情緒性言詞指涉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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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獲得解決就好,如果這樣結果有符合你的預期,那是再好不過了。
你不用道歉呀,版規本來就有挑釁罵人、歧視用語或過度情緒性用詞等等規範,
只是現在剛好是無版主狀態。
※ 編輯: jaj12377 (114.47.21.104), 06/10/2018 16: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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