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看板sp_teacher (特教老師)作者 (Ken)時間18年前 (2007/05/08 22: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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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媽媽一陣愕然。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第 2 條: (一)入學: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四)復學: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延長修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另外,第 13 條: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86.32.108 ※ 編輯: fyao 來自: 210.60.207.4 (05/09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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