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想請教各位特教老師關於這則新聞的看法..
這位學生經過鑑輔會鑑定的結果為何呀
如果他鑑定結果並不是身心障礙學生
那就不適用特殊教育法
但如果是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
則無道理不使用特殊教育法
但新聞的最後又提到可以IEP個別化教育方案(現在沒這東西吧~~是個別化教育計畫
還是個別化教育方案是針對特殊的普通學生?)
以上為個人疑惑
※ 引述《fyao (Ken)》之銘言:
: : 北縣上周舉行鑑定會議,與會專家學者認為《國民教育法》沒有重
: : 讀的規定,依法二年級休業的陳小弟得回讀二年級,列席說明的陳
: : 媽媽一陣愕然。
: 《國民教育法》的確沒有重讀的規定,但也沒有說不可以,
: 相關的條文 (大概是第 6 條) 只提到:
: 「國民小學……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 那麼「臺北縣政府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是如何說呢?
: http://edu.tpc.edu.tw/edu/law/B/189.zip
: 第 2 條:
: (一)入學:
: 「國小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及重讀生或插班生。」
: (四)復學:
: 「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且未逾學齡者,可敘明理由向原校申請復學,
: 並由學校編入相當程度之年級就讀。」
: 雖然我不知道這個要點所謂的「重讀生」是指什麼,
: 但是以它對「復學」的規定來看,
: 它是容許學生在請假原因消滅後,復學就讀於相當程度之年級的。
: 而這個個案已休業一年,現在申請復學,
: 這樣是否就算是所謂的「請假原因消滅」呢?
: 我是不太清楚「休業」算不算是請假的一種,
: 不過如果就只因為這一點而使他不能重讀一年級,
: 似乎也太荒唐了一點。
: : 北縣教育局特殊教育課長黃靜怡說,鑑定會議由各界專家學者組成,
: : 她尊重會議決定。家長若對孩子學習仍有疑慮,學校可個別進行補
: : 救教學,並與家長討論設計出符合陳小弟的「IEP」(個別化教育方案)。
: 承上,如果這個安置決定的主要考量就是「於法無據」,
: 我真的很想問問那些專家:
: 「休業」和「請假」的區分,有比個案的學習環境安置重要嗎?
: 特教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
: 「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
: 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80027
: 「延長休業」,不就意味著「重讀某個年級」的可能性嗎?
: 另外,第 13 條:
: 「各級學校應主動發掘學生特質,透過適當鑑定,按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
: 要,輔導其就讀適當特殊教育學校 (班) 、普通學校相當班級或其他適當
: 場所。身心障礙學生之教育安置,應以滿足學生學習需要為前提下,最少
: 限制的環境為原則。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
: 其教育安置之適當性。」
: 特教鑑定安置是為了服務學生的學習需求而存在的,
: 如果因為法令上的不周全,而致使學生被迫安置在比較學習不利的場所,
: 這是教育行政單位的疏失,應該立即修正相關的法令,
: 並對個案予以專案處理,
: 怎麼可以本末倒置地以「法令未規範」為由,
: 就把家長的期望與醫生的建議都否決了呢?
: 再說,「國民教育法」也並未禁止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而是把權限下放給各縣市政府自訂的學籍管理要點,
: 而後者作為一項行政命令,本來就應該彈性地依需要而隨時做修正;
: 更何況位階高於它的「特教法」對於身心障礙學生的安置已有原則性的指示,
: 因此如果它已無法滿足特教法的要求,
: (例如讓經過評估而有需要的學生「重讀某個年級」)
: 就應該予以修正,而不是反過來讓它成為阻礙特教法真正落實的障礙。
: 其次,就算「安置於二年級而非一年級」可能是出於某種「特教專業」的考量,
: 我建議家長也可以進一步問問鑑輔會,
: 究竟他們這麼做是依據什麼樣的教育理念/原則;
: 如果答案與特教法第 13 條所提到的原則違背的話,
: 可以考慮依特教法第 31 條向學校/教育局提出申訴,或求助於民意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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