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課稅》受益人變更之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30 08: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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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聰權、阮家群 保單受益人變更,可能發生在要保人要求變更受益人、受益人被債權人追討及受益人死亡 等,該等情況應如何課稅?財政部目前並無明文函釋規定,以下筆者分別說明其相關課稅 問題及見解。 一、 要保人變更受益人 所謂受益人是指被保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但受益人之受益權並非完全確 定(除非要保人聲明放棄變更受益人權利),因為要保人有權隨時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保 險法第111條),受益人對保險事故發生的保險給付僅生期待利益而非期待權,也就是說該 保單受益給付權並非財產權,因此當要保人變更受益人時,並未發生財產權移轉效果,因 此並無相關課稅問題。惟此一見解是建立在要保人(與受益人不同人)投保繳納保費時不課 徵贈與稅,始有其適用。 宜注意者,受益人變更後,如要保人和受益人為同一人,生存滿期金給付自不發生課稅問 題;但如不同,則於滿期金給付時,對要保人課徵贈與稅。此處之贈與稅應認定為視同贈 與而非當然贈與,因此稽徵機關一旦查獲後,應予納稅義務人於寬限期內繳稅,不會直接 補稅罰款。 二、 受益人為債權人追討 一如前述,受益人的受益權並未確定,受益人並無權加以處分,民事強制執行標的物,以 債務人已取得權利為限,因此受益人的債權人並無權要求保單受益人變更受益權,債務人 如向保險公司要求變更,保險公司應拒絕,除非受益人亦為要保人,此時債權人可能向法 院申請扣押保單。 三、 受益人身故 信託受益人的受益權為一財產權,因此遺贈稅法第3條之2第2項規定,信託關係存續中受 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權利未領受部分,依法課徵遺產稅。惟保單受益人之保 險給付既非財產權,因此當受益人死亡時,並不發生受益人之繼承人須課徵遺產稅問題。 但是對於要保人放棄變更為受益人權利之保單,為保單受益人身故時,似應對其繼承人按 現金解約價值課徵遺產稅。 一旦發生保單受益人全部死亡時,要保人應儘速指定新受益人,以免當被保人死亡時,沒 有受益人,而可能產生死亡保險給付列入被保人遺產,而被課徵遺產稅。(系列四)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8/30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0.41
文章代碼(AID): #11CdMm12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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