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資金無息借出 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8/31 10:1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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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發現,不少民眾結購外幣的資金來源,大多是公司應收帳款直接由股 東收迄,並存入私人銀行帳戶後,再從私人帳戶提領新台幣,兌換外幣後匯出款項。但公 司並未將已收帳款沖轉,也就是這些收回的帳款實際上已借給股東,因此,相關借款仍應 依照稅法規定,自借款日至實際獲償日止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已針對公司股東、董事、監察人或其他個人挪用公司款項加強查核。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公司組織股東、董事、監察人有 挪用公司款項,或者代收公司款項,而不在相當期間內繳回公司,均須依當年1月1日所適 用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設算利息收入課稅。公司自有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其他相關人, 卻沒有收取利息,或者雙方約定利息偏低時,亦應比照前項規定的方式設算公司的利息收 入核課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如果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任何他人,卻沒有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 低時,在辦理結算申報時,應以當年1月1日台灣銀行的基本放款利率自行計算利息收入計 稅。 【2004/08/3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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