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獎金 應列資本支出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9/01 09:1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記者邱馨儀/台南報導 營利事業委託營造廠商興建廠房,如因提前完工而發給績效獎金,應列為資本支出,不可 直接列報費用,以免遭剔除補稅。 國稅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有一家公司的營業費用帳下,申報一筆提前完工 績效獎金,金額近500萬元。 經過深入查核之後,才知這筆績效獎金,是因為該公司為獎勵所委託的營造商提早完工所 做的支出。 由於這筆績效獎金的性質,是使廠房設備早日達到可供使用狀態的代價,並且這筆獎金支 出,直接使工程提早完工,具有未來經濟效益,應為資本資出,而非當年度費用。國稅局 於是將該筆績效獎金調整為廠房設備成本,並依規定於當年度提列折舊費用。 國稅局強調,凡是使長期固定資產達到可使用狀態的一切必要支出,都應歸屬為該固定資 產項下的成本。但若是修理費用及增添部分,耐用年限不到二年,或即使超過二年但支出 金額不到6萬元,仍可視為例外情況而列為費用。 【2004/09/01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71.164
文章代碼(AID): #11DICE3h (tax)
文章代碼(AID): #11DICE3h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