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大陸人繼承 須備妥文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9/02 15: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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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問答 台中市紀先生詢問:大陸地區人民應檢附何種文件,向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 表達繼承之意? 中區國稅局黎明稽徵所答覆: 一、聲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並經聲請人簽章: (一)聲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其在臺灣地區有送達代收人 者,其姓名及住、居所。(二)為繼承表示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三)供證明或釋明 之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五)管轄法院。(六)年、月、日。 二、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三、符合繼承人身分的證明文件。該身分證明文件,需向大陸地區各該管轄的公證處辦理 公證後,再向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查詢相關內容請洽中區國稅局黎明稽 徵所) 【2004/09/0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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