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專欄》董事監察人酬勞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9/02 15:0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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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巫鑫 董事監察人,依其董事監察人身分,在公司具領的酬勞,可區分為下列三項: (1)董事監察人「車馬費」:是指董事監察人前往公司或為公司與他人洽商業務所應支 領的交通費用,無須於公司章程訂明、亦無須經由股東會議定。 (2)「董監事酬勞」:與「股東股息紅利」及「員工紅利」同為盈餘分配的項目,尚非 公司法第196條規定的範圍,應於公司章程訂明分配成數及順序,並經由股東會決議通過 。 (3)「董事監察人之報酬」:是指董事監察人,基於董事監察人身分,為公司服務應得 的酬金而言,公司法第196條:「董事之報酬,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準 用於監察人)。 另基於員工身分為公司服務者,除得支領員工薪資外,尚得支領盈餘分配項目中的「員工 紅利」。依目前公司法規定,僅排除監察人不得在公司兼職;是以,若董事兼任公司經理 人者,可同時具領(1)董事監察人車馬費(2)董監事酬勞(3)董事監察人之報酬(4) 員工薪資(5)員工紅利等所得;且若該董事同時具有股東身分者,尚可再具領(6)股東 股息紅利。 是以,若同時具有(1)股東(2)員工(3)董事等三種身分者,其所具領的上開所得, 是否應與公司獲利相連結,筆者分析如下: (1)基於股東身分所具領的「股東股息紅利」:自應與公司獲利相連結,尚無可議。 (2)基於員工身分所具領的「員工薪資」以及盈餘分配項目中的「員工紅利」:由於「 員工薪資」是不論盈虧均須支付,尚無可議,惟盈餘分配項目中的「員工紅利」,筆者個 人認為不宜再發放股票紅利。 (3)基於董事身分所具領的「董事監察人車馬費」「董監事酬勞」及「董事監察人之報 酬」:筆者個人認為應取消盈餘分配項目的「董監事酬勞」,應僅依公司法第196條發放 「董事監察人之報酬」。另筆者認為公司董事,應依職能區分為兩大組:第一組的董事負 責公司業務經營(該等董事,例如董事長,較適合兼任CEO);第二組的董事應監督公司 業務經營(例如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第一組董事的酬勞宜與公司獲利相連結; 而第二組董事的酬勞,則不應與公司獲利或虧損狀況發生任何關聯,且不論公司盈虧,均 應付予一定酬勞,以維持其監督的公正客觀獨立立場。 (作者是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合夥會計師。本專欄每周二、四刊登) 【2004/09/0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6.3
文章代碼(AID): #11DiPyTU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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