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課稅》要保人解約如何課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9/02 15:0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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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聰權、阮家群 所得稅法第4條第7款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 ,並未規定投保後,要保人將保單解約,要保人取得的解約金價值,應如何課稅,本文擬 就此探討。 一、 營利事業為要保人 當營利事業為要保人,員工為被保人,並以營利事業、員工或員工的家屬為受益人時,要 保人所繳納的保費每月在2,000元以內可列為營利事業保險費,超出2,000元的保費,一般 將之轉列為員工薪資。如為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給付,應列為其他收入,但如為員工及其家 屬取得保險給付,則免納所得稅。 一旦要保人(營利事業)終止保險契約,而由營利事業取得解約金時,營利事業應以其他收 入列帳,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解約金如係由被保險的員工取得,應由該員工依法申報 個人綜合所得稅(財政部74.11.19台財稅第25034號函)。 二、 個人為要保人 個人為要保人所投保的人身壽險,於投保時所繳納的保費,每一被保人每年在2萬4,000元 以內可以列舉扣除(必須是直系親屬,且在同一申報戶)。一旦發生保險給付時,其給付可 免納所得稅;但如要保人提前終止保險契約,取得解約金時,應如何課稅,目前法令規定 並不明確。 較可參照者為62.2.12台財稅第31054號函,該函令規定凡是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已依 規定申報扣除保險費,如於契約屆滿前解約者,其原已扣除的保險費,應合併退保年度綜 合所得總額補徵綜合所得稅,惟現行每人每年可列舉扣除額僅2萬4,000元,如所繳年保費 超過2萬4,000元時,退保時所收到的解約金如何課稅,並未明文規定。 近年來保單商品不斷推陳出新,有許多保險商品於投保多年後的現金解約價值常常會超過 累積已繳保費,於發生全部解約或部份解約時,該如何課稅?美國稅法對此規定極為明確 ,反倒台灣則極為模糊,依法理而言,保險解約金亦應屬保險給付的其中一項(美國即如 此認定),若如此,解約金亦應免稅;但如果解約金不是保險給付的一項,則所領取的解 約金大於累積已納保費增值部分,應列為要保人的其他收入予以課徵綜合所得稅。惟實務 上,保險解約金並非通報扣繳所得,保險公司並未將此筆收入通報國稅局,國稅局欲查核 此筆收入加以課稅,在稽徵技術上恐不容易。(系列六) (作者分別擔任宇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執行長) 【2004/09/02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3.6.3
文章代碼(AID): #11DiSPW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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