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問答》拋棄繼承 須二個月內聲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瀟灑走一回)時間21年前 (2004/09/06 10:27),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 記者邱馨儀整理 李小姐問:父親已過世,如果不想和兄弟分配遺產,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答覆:合法繼承人如欲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 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經法院核准拋棄繼承備查之文件。 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可以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0萬元,繼 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40萬元,其有未滿20歲,還可按年加 扣40萬元至20歲為止,所以繼承人不要隨意拋棄繼承,否則將無法享有上述扣除額。 繼承人不拋棄繼承,只要所有繼承人達成分配協議,各繼承人都分到遺產,不管多寡,差 額部分均不會課徵贈與稅。但如果擔心被繼承人遺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繼承人可向法院聲 請限定繼承,同樣可享有繼承人之扣除額。 被繼承人所遺財產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遺產稅,並不會因為實際繼承的財產少而免除納 稅義務,除非繼承人拋棄繼承,否則每位繼承人均負有繳納遺產稅的義務。 【2004/09/06 經濟日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192.168.140
文章代碼(AID): #11Eyi8qj (tax)
文章代碼(AID): #11Eyi8qj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