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房租列舉的問題 (快被搞糊塗了)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中華民國萬萬稅..= = )時間21年前 (2005/05/10 00:10),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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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exde (水蜜桃輓歌)》之銘言: : 我看了過往文章和精華區, : 發現大家對於將房租列舉扣除的看法眾說紛云, : 我都被搞糊塗了,以下提出幾個疑問, : 請有經驗的網友幫幫忙,能提出確切的實例或條文最好,謝謝! : 1.究竟租賃契約可否當證明文件? : 我查了國稅局網站,提到房租列舉扣除的證明文件必須是 : 「租賃契約書及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之收據、 :  自動櫃員機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 可是又有網友說,只要契約上面有付款明細一樣可以當證明, : 究竟真相為何呢? : 會開立收據或接受轉帳的房東少之又少, : 如果這是必要條件,根本是在刁難無殼族、鼓勵房東逃漏稅嘛! : 2.究竟是否要遷入戶籍才能扣繳? : 這也似乎沒有一致答案, : 房客必須遷入戶籍才能扣繳,看起來是極不合理的規定, : 可是我在精華卻看到一篇「財政部賦稅署」的答覆, : 「租金支出的扣除前提,必須房屋要做自用住宅使用,因此必須要有戶籍遷入的證明 :  ,如果無法取得戶籍證明,即使有租賃契約書、轉帳憑證,也不能申報租金支出。」 : 真的是這樣嗎? 這些問題國稅局並不會太刁難納稅義務人 我幫我姐報稅時 她的租金是直接交給房東 房東在租約上面簽收 我姐的戶籍仍在老家那邊 這幾年下來 報稅情況一切正常 國稅局並不會因為你所提的那兩點而剔除租金支出 你參考一下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4.151.68
文章代碼(AID): #12VujkkL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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