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新聞分析》信賴保護原則 自縛手腳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20年前 (2005/07/07 16:3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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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上的信賴保護原則原先只適用於授益性的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 120 條) 學說上人民欲主張信賴保護原則的要件有三: 1. 信賴的基礎; 2. 信賴的表現; 3. 信賴沒有不值得保護的情形 (行政程序法 119 條).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實務上是以行政法院判例創設信賴保護原則, 改制前行政法院 83 判 151 及 1123 號, 相行行政程序法許多關於信賴保護的立法都是從這兩個判例而來. (這兩個判例的法律見解應該是參考學說和外國立法例而來.) 而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525 號解釋更將信賴保護原則擴張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 企業依促產升條例享有的租稅優惠, 就投資抵減部分, 得抵減的稅額除了 25% 的營所稅, 還包括 10% 的未分配盈餘稅. (促產升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 五年免稅只免 25%, 沒有免除 10%) 因此, 只有在財政部打算修改現行未分配盈餘稅的規定, 以之作為企業最低稅負制的情形, (例: 將促產升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1 項 "及核定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 刪除) 才會有行政法上信賴保護原則的問題. (已經取得的租稅扣抵權不應因法規命令的修正而喪失) 如果財政部打算以另立新法的方式施行最低稅負制 (所得最低稅額條例), 不論是五年免稅或是投資抵減, 因為這些租稅優惠都是減免營所稅, 而且營所稅和最低稅負的稅基並不相同, 應該不會有違反保賴保護原則的疑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65.150
文章代碼(AID): #12pEY14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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