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黑豬仔)時間20年前 (2005/07/15 22:4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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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到一篇文章不泰董.煩請指教 1.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戶抵 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才自第31580號函規定 投資收益亦構成全年所得之一部分,縱因所得稅法42條不計入所得瞌睡, 其本質仍是所得,依前函規定先抵減虧損後,仍有餘額,即該年度全年所得 係呈虧損狀態,既為核定虧損,如如符合所得稅法39條,得與盈虧互抵. 如依前函規定先抵虧損後無餘額,則表示該年度全年所得為有所得, 而非虧損,自無39條之適。 以上有點看不懂,請先進們解說一下,若有實例更佳. 感激不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58.17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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