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扣除之條件

看板tax (稅板)作者 (跟狗一樣。)時間20年前 (2005/07/15 23:5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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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cu ( 黑豬仔)》之銘言: : 之前看到一篇文章不太懂.煩請指教 : 1.虧損年度之投資收益應先抵減虧損後,以餘額盈虧互抵 : 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才自第31580號函規定 : 投資收益亦構成全年所得之一部分,縱因所得稅法42條不計入所得課稅, : 其本質仍是所得,依前函規定先抵減虧損後,仍有餘額,即該年度全年所得 : 係呈虧損狀態,既為核定虧損,如如符合所得稅法39條,得與盈虧互抵. : 如依前函規定先抵虧損後無餘額,則表示該年度全年所得為有所得, : 而非虧損,自無39條之適。 : 以上有點看不懂,請先進們解說一下,若有實例更佳. : 感激不盡 --- 幫你改一下別字。:P 從字面上看是這樣的: 所得稅法42條的轉投資收益雖然不計所得額稅, 但是在計算盈虧互抵時,仍然應該計算進去。 例如某公司有轉投資收益100萬,依稅法計算的課稅所得是虧損80萬。 這時候想要適用39條盈虧互抵,並不合規定, 因為實際上轉投資收益雖然因為兩稅合一而不計入所得課稅,但仍然是會計所得, 也就是某公司雖然因稅法上所得有虧損80萬而不用繳所得稅, 但是加上轉投資收益應該有20萬的實際所得, 仍然不能將虧損八十萬拿來適用39條的盈虧互抵。 -- ▄▄▄▄▄▄▄▄▄▄▄▄▄▄▄▄ ▄▄▄▄▄▄▄▄▄▄▄▄▄▄▄▄▄ ▄▄▄▄▄▄▄▄▄▄▄▄▄▄▄▄▄▄▄ ▄▄▄▄▄▄▄▄▄▄▄▄▄▄▄▄▄▄▄ 帽子抑或是蛇? ▄▄▄▄▄▄▄▄▄▄▄▄▄▄▄▄▄▄▄▄ ▄▄▄▄▄▄▄▄▄▄▄▄▄▄▄▄▄▄▄▄▄▄▄ http://www.pixnet.net/smartlai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202.219
文章代碼(AID): #12rzqQ-3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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