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疑] 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
看板tax (稅板)作者WhiskyLin (R&D = Retry and Delay)時間19年前 (2006/11/02 01:48)推噓2(2推 0噓 1→)留言3則, 2人參與討論串1/5 (看更多)
※ 引述《ivysky (曼)》之銘言:
: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及與其合併報繳之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於金融機
: 構之存款、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之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
: 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不超過二十七萬元者,得全數扣除,
: 超過二十七萬元者,以扣除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
: 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短期票券利息不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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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想請問這段話。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把錢放在郵局裏面。
就算生了利息也不用繳稅嗎?
那不是把所有的錢都放進去。
利息所得就不用繳稅了?是這樣子的嗎?還是我對稅制有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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