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之查稅規則
大家好
我現在遇到了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行為的問題
簡單說就是我爸媽借給我哥500萬在大陸買房子
在精華區贈與稅的地方 進去第一個文章就是關於這個的報導
(2002/9/30 經濟日報)
裡面列出了幾個原則
例如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證明
2.借款人還款的記錄證明
3.借款原因 用途說明
我看到這個報導後很高興 開始在網路上搜尋
但是找不到這個查稅參考原則
打電話到國稅局問 他們也說不知道有這個原則
然後告訴我基本上他們都一定是從嚴認定 所以基本上都先認定為贈與
由當事人舉證(我覺得這個地方有問題 精華區有說是要國稅局先付舉證責任)
他們會個案認定
想請問各位有沒有人遇到實際案例過 國稅局會怎麼刁難呢??
另外有人看過這個查稅原則的嗎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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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ilovemozart 來自: 163.29.130.56 (12/24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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