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之查稅規則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終究會實現的夢。)時間18年前 (2007/12/24 21:19), 編輯推噓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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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lovemozart (我愛黃小胖)》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現在遇到了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行為的問題 : 簡單說就是我爸媽借給我哥500萬在大陸買房子 : 在精華區贈與稅的地方 進去第一個文章就是關於這個的報導 : (2002/9/30 經濟日報) : 裡面列出了幾個原則 : 例如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證明 : 2.借款人還款的記錄證明 : 3.借款原因 用途說明 : 我看到這個報導後很高興 開始在網路上搜尋 : 但是找不到這個查稅參考原則 : 打電話到國稅局問 他們也說不知道有這個原則 : 然後告訴我基本上他們都一定是從嚴認定 所以基本上都先認定為贈與 : 由當事人舉證(我覺得這個地方有問題 精華區有說是要國稅局先付舉證責任) 的確是由當事人舉證啊.  口說無憑,要怎麼認定是借貸呢? : 他們會個案認定 : 想請問各位有沒有人遇到實際案例過 國稅局會怎麼刁難呢?? 嗯,應該...不至於是刁難啦.  既然要主張是借貸,首先要有借據.  上面至少要載有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間,雙方簽名蓋章吧.  然後最好是透過銀行轉帳匯款還每個月的本金和利息.  這些相關文件都要保存下來.  當然,除了這些,國稅局也會去查當事人的所得能力,來佐證其的確有還款能力.  而不是假借貸之名行贈與之實.  此外,金額如果太大,更是會仔仔細細詳查是否還有資金回流.  "原則上"是這樣處理,畢竟現代經濟活動樣貌多變,所以,實質課稅原則下個案認定. : 另外有人看過這個查稅原則的嗎 :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2.215

12/24 21:40, , 1F
感謝 那我家現在是不是只好全力蒐證 然後聽天由命呢?
12/24 21:40, 1F

12/24 21:41, , 2F
這種感覺還滿差的 因為完全陷入不安定的感覺中
12/24 21:41, 2F

12/24 22:37, , 3F
那 所謂的舉證 是不是可以事後補寫借據呢?
12/24 22:37, 3F

12/25 00:14, , 4F
只有寫借據不見得會被採信,通常都不採,即使去法院公證也是
12/25 00:14, 4F

12/25 00:15, , 5F
實務上會綜合判斷實際情形,看是否為借貸,子女是否有能力還
12/25 00:15, 5F

12/25 00:18, , 6F
是否實際上有慢慢作還款動作,都是考量點
12/25 00:18, 6F

12/25 00:19, , 7F
譬如轉帳到年幼子女帳戶,主張借貸卻幾年都沒還款紀錄,或遭
12/25 00:19, 7F

12/25 00:20, , 8F
查時才大筆回流,或只有借據無其他事證,都是常見主張是借貸
12/25 00:20, 8F

12/25 00:21, , 9F
但不被採,被課贈與稅的情形
12/25 00:21, 9F

12/27 21:31, , 10F
查到再說啦,相信我,沒有這麼恐怖啦.國稅局也沒那麼神
12/27 21:31, 10F
文章代碼(AID): #17Rx7cPA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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