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之查稅規則
※ 引述《ilovemozart (我愛黃小胖)》之銘言:
: 大家好
: 我現在遇到了近親間資金往來是否構成贈與行為的問題
: 簡單說就是我爸媽借給我哥500萬在大陸買房子
: 在精華區贈與稅的地方 進去第一個文章就是關於這個的報導
: (2002/9/30 經濟日報)
: 裡面列出了幾個原則
: 例如1.借款人的還款能力證明
: 2.借款人還款的記錄證明
: 3.借款原因 用途說明
: 我看到這個報導後很高興 開始在網路上搜尋
: 但是找不到這個查稅參考原則
: 打電話到國稅局問 他們也說不知道有這個原則
: 然後告訴我基本上他們都一定是從嚴認定 所以基本上都先認定為贈與
: 由當事人舉證(我覺得這個地方有問題 精華區有說是要國稅局先付舉證責任)
的確是由當事人舉證啊.
口說無憑,要怎麼認定是借貸呢?
: 他們會個案認定
: 想請問各位有沒有人遇到實際案例過 國稅局會怎麼刁難呢??
嗯,應該...不至於是刁難啦.
既然要主張是借貸,首先要有借據.
上面至少要載有借款本金,利息,借款期間,雙方簽名蓋章吧.
然後最好是透過銀行轉帳匯款還每個月的本金和利息.
這些相關文件都要保存下來.
當然,除了這些,國稅局也會去查當事人的所得能力,來佐證其的確有還款能力.
而不是假借貸之名行贈與之實.
此外,金額如果太大,更是會仔仔細細詳查是否還有資金回流.
"原則上"是這樣處理,畢竟現代經濟活動樣貌多變,所以,實質課稅原則下個案認定.
: 另外有人看過這個查稅原則的嗎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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