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一問
特別扣除額中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
這一項說最多可以扣到27萬元,這是小弟所不解的
一般如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等,這些都比較好理解,
因為都算是「已經」支出的費用,拿來抵稅是很好的用意。
但是存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這應該算是一筆「收入」吧,
既然是收入,政府沒有要求再繳一些稅就不錯了,
怎麼還會把這筆收入納入可以扣除的部分?
此外,這筆「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還可以和「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一起計算。基本上,借款利息是一筆「支出」,拿來抵稅亦是好事,
但這樣問題就又來了,購屋利息「支出」和儲蓄利息「收入」,
一是出,一是進,這樣為什麼可以報在一起?(疑西斯?)
認真題問,請高手釋疑,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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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2 14:13,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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