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綜合所得稅-身心殘障特別扣除額
有個小問題想請問一下各位
1.如果納稅義務人有扶養親屬之事實,就可以申報免稅額度,每扶養一人就有77,000元
的免稅額。若是納稅義務人、配偶、直屬親屬已經年滿70歲〔民國26年次以前(含26年
次)出生〕,免稅額度將提高到115,500元。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暨受其扶養親屬為殘障者(須檢附殘障手冊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
影本),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須檢附專科醫生的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
影本),每人可減除77000元。
以上面規定為前提 + 我父親已滿 60 歲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這樣我父親報稅可使用規定1 減除77000元
另外我自己報稅申報扶養家父可使用規定1+規定2 減除77000*2=154000元
請問這樣是正確的嗎 ??
※ 編輯: flybob 來自: 61.62.242.224 (05/04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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