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扶養同胞兄弟姊妹 父母的職業證明?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電話怎麼那麼多~~)時間18年前 (2008/05/30 22:3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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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alinor (要搶學友票>"<)》之銘言: : 我直接打電話去國稅局詢問應檢附的證明文件 : 我是要扶養我妹妹 : 他去年度畢業 : 應檢附證明文件只需要畢業證書影本&父母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國稅局說連戶口名簿影本都不需要... : 至於父母的職業證明文件 : 國稅局的說法是 : 只有扶養其他親屬才需要父母的職業證明 : 扶養同胞兄弟姊妹是不需要職業證明文件的 這裡我抱持問號? 引一個解釋函令: 新頒/彙編: 94年版彙編 日期文號: 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17312號函 摘  要: 軍人及中小學教職員之子女不得列為其兄弟姊妹之受扶養親屬 內  容: 主旨: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其未滿20歲或 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無謀生能力之子女,不得由其已滿20歲之子女列報 為同胞兄弟姊妹扶養親屬寬減額。說明:二、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編者註:現行 法第1款)第4目規定,免稅所得者之子女不得由其親屬列報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立法意旨, 係防止免稅所得者,將子女交由他人申報扶養,以規避稅負。(財政部74/06/10台財稅第 17312號函) 因此,即使扶養的對象是兄弟姐妹 仍須檢附父母之職業證明。 (證明其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免納所得稅之個人) 補充結算申報書的說明: (十三)什麼是受扶養親屬? 3.同胞兄弟姊妹未滿20歲者,或年滿20歲因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 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須檢附在學證明或醫師證明等)。 確實未提到需父母職業證明. 但末了有一加註: 註: (1)可檢附受扶養者父母服務機關掣發的在職證明或薪資所得的扣繳憑單 或投保單位開立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 : 這點跟先前版主推文回應的是一樣的 : 我詢問的單位是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臺北縣分局第二課 也許這個管區並未了解你問題的重點 以致忽略了這個函令 ^^" -- 空之軌跡-約書亞 : No "road" may exist this world from the first. If many people walk, that place would become a "road". 最初世上並沒有所謂的「道路」;待眾人行經,「道路」將由此浮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2.226 ※ 編輯: eomot 來自: 122.116.142.226 (05/30 23:03) ※ 編輯: eomot 來自: 122.116.142.226 (05/30 23:34)

10/10 14:5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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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 14:58, 1F
文章代碼(AID): #18G12vI2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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