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滿20歲重症患者 未受保險給付 列舉醫藥費?

看板tax (稅板)作者 (申報書好多喔 Q_Q)時間18年前 (2008/06/15 11:4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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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toss888 (我正在看你呦)》之銘言: : 前年太太的弟弟因癌症就醫..自費的醫藥費用50幾萬. : 96年我們申報撫養親屬(20歲以上無行為能力) : 但國稅局來函說[撫養親屬]可申報但他的醫療費用不能列舉..要我們補稅.. : 但我記得受撫養親屬如有收入也要申報,那有醫療支出為什麼不能列舉呢? : 是國稅局稿錯了還是真的就是這樣? : (國稅局真的有稿錯過..因為一開始也說滿20歲不得申報..後來查了法條才說可以) : 以上請懂這方面的大大幫個忙..謝謝. : ===== : 補充: 一開使醫療我報80幾萬..因為不知道保險有賠就不能報. : 4月份國稅局來函我收到後就與他們聯絡. : 直到昨天才打電話給我太太說審劾結果是全部都不能報 : 因為保險有賠..(保險部份壽險加醫療賠給我丈母約200萬吧) : 門診/住院費/有理賠的醫療費用保險有賠==>不能報這合理. : 但自費的化療用藥50幾萬保險並沒有賠.. : 不是每個項目都該分開嗎? : 總不能以已經賠200萬了..所以一毛都不能報吧.. 我推測原因就在於保險公司沒給明細 致承辦人無法判斷實際理賠情形.. 想辦法跟保險公司溝通? : 推 ivysky:癌症與無行為能力不能畫等號. 這裡其實我想推... <無行為能力>是民法用的名詞 <無謀生能力>才是稅法用的名詞,白話點講就是<無法工作>啦!                  (所以找不到工作不算喔!: 推 ivysky:滿二十歲的重症患者,不知如何認定其無工作能力? 至於哪些符合無謀生能力(精華區有) 用解釋函令的解釋即可~ 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力」,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殘障手冊者。 (二)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重大疾病就醫療養或尚未康復無法工作 或須長期治療者等,並取具醫院證明者。 <-原PO的情形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未滿六十歲直系尊親屬,除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免稅所得者外,其當年度所得額未超過免稅額者(應檢附非屬前開免稅所得者 之適當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村里長調查證明,顯無謀生能力並取具村里辦公處之文書者。    (財政部89/09/07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 基本上,認定原則依每個承辦人會有些許不同。 不過如果能夠取得<重大傷病卡>,基本上就符合重大疾病就醫療養。 : 推 ivysky:是否96年初,其仍未滿二十歲? 如果未滿20歲,基本上<無謀生能力要件>不需具備也可認列。 -- 希望自己能夠不輸給任何人 但也祈禱一股和自己平分秋色的力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2.226 ※ 編輯: eomot 來自: 122.116.142.226 (06/15 11:50)
文章代碼(AID): #18L91jSc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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