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補稅及出國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是時候該休閒了~)時間17年前 (2008/10/23 00:0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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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錯請指正) ※ 引述《fayachiu (Faya)》之銘言: : 前幾天媽媽接到國稅局的電話說我有稅金未繳需補稅 : 是95年度的 : 可是我過下個月月初要出國卻還沒拿到補稅單 : 我可以到國稅局主動補繳稅金嗎?? 拿相關證件至(申報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補單繳納. : 還是等補稅單到了以後再請家人幫我代繳?? 可以 : 如果是等家人收到再補繳 : 會不會影響到我出國(意思是被限制出境??) 除非你有下面的情形~才會有限制出境的疑慮. 稅捐稽徵法 第24條 :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 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營利事 業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之登記。 前項欠繳應納稅捐之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 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並免提供擔保。但 納稅義務人已提供相當財產擔保者,不在此限。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 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 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 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 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其為營利事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 其限制。 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 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 納稅義務人或其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財政部應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解除其出境限制: 一、限制出境已逾前項所定期間者。 二、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向稅捐稽徵機關提供欠稅及罰鍰之相當擔 保者。 三、經行政救濟及處罰程序終結,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合計金額未滿第三項 所定之標準者。 四、欠稅之公司組織已依法解散清算,且無賸餘財產可資抵繳欠稅及罰鍰 者。 五、欠稅人就其所欠稅款已依破產法規定之和解或破產程序分配完結者。 -- 慈悲不是出於勉強, 它像是甘霖從天而降, 它有雙重的福佑: 既賜福施與者也賜福接受者。 -- The Merchant of Venice, VI. i. 184-8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16.142.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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