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提列呆帳損失的問題
最近碰到一個問題
A.營利事業提列壞帳是依照應收的1%提列的
但是稅法上又有一條是說
B."前三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
以上這條我就不太懂 若我要申報97年的所得稅
各年度申報的數字如下壞帳損失 94年 100,000
95年 200,000
96年 300,000
所以 我97年可以申報的壞帳損失就是(100,000+200,000+300,000)/3=200,000
這條的意涵是這樣嗎?
那 "1% 的限額" 跟 "前三年平均數" 這2種上限可以一起合併計算嗎?
還是說 只能擇一計算之?
看完法條實在還是很模糊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30.66.9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tax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