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關於租賃以及土地增值稅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7年前 (2008/09/09 11:4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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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契約書有一條: 本件租屋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前之稅額增加時, 其增加部分,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決不異議。 目前的狀況是: 我目前租賃住處租約即將到期,然後房東要收回房子然後賣掉, 但是房東為了能享有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減免, 所以希望我明年報稅時不要報房租列舉扣除額十二萬這項, 否則這樣就會證明該房子在賣掉之前有出租用, 這樣的話房東就無法享有一生一次土地增值稅減免。 所以,在這樣狀況下,以及最上面那條規定, 是不是可能造成這樣的狀況: 我執意要申報租屋列舉扣除額, 然後房東因此無法享有土地增值稅減免優惠, 還得乖乖多申報這個房租所得稅, 所以房東會要求我針對這個土地增值稅這項做補貼? (當然,房東還會另外就因為房租所得稅增加之部分要求我做補貼) 我只想知道是不是會這樣? 至於是不是要另外再跟房東私下協議該怎樣, 我只想先確定以上的問題是否肯定, 我才知道我可以怎樣跟房東做協調。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219.6.207

09/10 08:20, , 1F
出售前一年不能有營業或出租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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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nV4kSf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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