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土地稅法&28-2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忘不了)時間17年前 (2008/12/10 23:33),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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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ismondo (六月)》之銘言: : 28-2如下所述 :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於再移轉第三人時, : 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 : 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 如果今天陳先生於民國50.5.5取得土地,陳先生於88.8.8將土地贈送與陳夫人 : ,然96.1.1時候兩人離婚,陳夫人變成李夫人,李夫人同年年中又把土地贈送與 : 李先生,最後在97年中李先生把土地出售給A : 想請問一下這樣原地價要從哪一時間算起阿? 民國50.5.5 : 28-2文中的第一次贈與前的原規定地價要怎解釋? : 謝謝各位大大 !!! 參照同法31條 1.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移轉之土地, 其前次移轉現值。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原規定地價,依平均地權條例之規定....... 平均地權條例38條 2.前項所稱原規定地價,係指中華民國53年規定之地價;其在中華民國53年以前已依土地 法規定辦理規定地價及在中華民國53年以後舉辦規定地價之土地,均以其第一次規定之地 價為原規定地價。所稱前次移轉時申報之現值,於因繼承取得之土地再行移轉者,係指繼 承開始時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82.108

12/16 14:27, , 1F
謝謝Graiting講解!!
12/16 14:27,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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