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課稅之負責人為那個人?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想不出來)時間17年前 (2009/03/05 19:15),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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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任的老闆於多年前曾擔任一家診所的掛名負責人(約1年多就離開了) 因為那間診所現在被查逃漏稅 所以我老闆現在收到一張違章繳款書 原因是漏報其他醫師的收入(沒有幫他們辦薪資扣繳) 但該診所當時另有一位為實際負責人 老闆當時與實際負責人簽有合約 上面也載明只是當掛名負責人 而老闆在任掛名負責人期間 所有稅務上應繳之稅金或應盡之義務 也皆由實際負責人全權處理及負責繳納 所以 老闆在任掛名負責人期間的個人綜所稅是該診所的實際負責人代為申報及繳稅 老闆請了一位會計師與律師幫他處理這件事(違章罰鍰) 找到了一條釋示函令(財政部86/11/21台財稅第861924319號函) 釋示函令標題: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歸併於登記之負責醫師課稅 內容:醫院、分院附設門診部或診所等私立醫療機構之所得,原則上應以各該私立醫療 機構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為對象,核課其執行業務所得;但如經查明另有實 際所得人者,應視個案情形,以實際所得人為對象,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辦理。 而國稅局方面則是主張 公司違反扣繳義務時以登記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人 依法登記之公司有登記之負責人及執行業務之實際負責人,違反扣繳義務時,按 登記之負責人為受處分主體。(財政部70/08/12台財稅第36704號函) 所得稅法第14條是規定了各項所得,跟扣繳義務沒關 如果要以該條釋示函令來要求將罰鍰轉給實際負責人好像有點不通 現下我是覺得可能有2種方式可以處理 1.老闆跟國稅局打訴訟 請求將該筆罰鍰改罰實際負責人 2.老闆先繳了這個罰鍰再跟該診所實際負責人打民事訴訟,請求支付該筆罰金之金額 我是覺得1的可能性不高 2又費時太久 但又想不到其他方法可以解決(該筆罰鍰不少,所以老闆是不可能自己認栽繳納) 想請教各位稅務高手 望能為我解惑(實在慚愧當時稅法沒好好認真研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4.123.212

03/07 08:27, , 1F
看起來國稅局贏面比較大
03/07 08:27, 1F

03/07 12:56, , 2F
看起來國稅局贏面比較大 + 1
03/07 12:56, 2F
文章代碼(AID): #19hxHbC4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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