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國外權利金有扣繳但逾期申報..會罰錢?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9/03/08 02: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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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LOVEF1314 (過去的甜蜜太過深刻...)》之銘言: : 請教各位: : 公司有支付國外的公司權利金,有去繳扣繳稅額了, : 但我一時疏忽未在十日內至國稅局申報,請問一定會罰錢嗎? : 今天去申報時有問一下稅務員,他說是罰應扣繳稅額的5%.... : 20幾萬的5%...一萬多的罰金@@...這樣合理嗎... : 有繳扣繳只是晚幾天申報就要罰那麼多.... : >"<...我才剛進公司阿...有法可以能讓罰金降到最低嗎.... : 希望有人可以教教著急的我....感激... 一、適用法條:所得稅法第114條 第1項 第2款 扣繳義務人如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分別依各該款規定處罰: 二 扣繳義務人已依本法扣繳稅款,而未依第九十二條規定之期限按實填 (行為罰) 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除限期責令補報或填發外,應按扣繳稅額處百 分之二十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萬二千五百元,最低不得少於一 千五百元;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經稽徵機關限期責令 補報或填發扣繳憑單,扣繳義務人未依限按實補報或填發者,應按扣 繳稅額處三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四萬五千元,最低不得少於三 千元。 二、討論可否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 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 一 本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二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 1係針對各稅法規定之漏稅罰有其適用, 本例違反之內容係屬行為罰而非漏稅罰,應無自動補報補繳之適用。 *************************************** 「已依法扣繳稅款而未依限或未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 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取稅款,於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扣並 加計利息一併繳納,固可免受未依規定扣繳之處罰;惟其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 定期限申報扣繳憑單或逾限始自動補報,仍應依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 (財政部77年12月19日台財稅第770392683號函) http://www.mof.gov.tw/ct.asp?xItem=32523&ctNode=407&mp=1 http://0rz.tw/JY18c *************************************** 三、解決方案: 爰引所得稅法114條「逾期自動申報或填發者,減半處罰。」及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處罰最高不得超過11,250元。   承辦員引用的法條是否合理正確,處罰金額是否較低?這點因資訊不足而無法判斷。 惟按你所說的內容,係屬「已扣繳而未於給付之日起10日內申報」,裁罰上限為22,500元 ;又你是自動補報,裁罰上限應減為11,250元。如實際裁罰稅額超過上線,請依上述條文 爭取應有之權利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2.201
文章代碼(AID): #19ihitcA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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