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行政院賦改會通過「營業稅相關問題」及「納稅ꐠ…

看板tax (稅板)作者 ( )時間17年前 (2009/04/01 01:37),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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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ft (超越自己)》之銘言: : 二、「納稅人權利保護之研究」議題: : (三)稅捐稽徵法第44條、契稅條例第24條、土地稅法第54條第2項及使用牌照稅法第 : 31條等,研訂行為罰金額上限。 : 財政部說明,上述2項議題特別感謝林世銘教授貢獻智慧,提出周延深入之研究報告 : 也感謝與會委員及諮詢委員鼎力支持及協助,該部針對各研究議題之結論將積極推動 : ,並儘速進行相關稅法之修正案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建立公平合理之稅制。 : =================================== : 緊接著馬上就要進行實質修法的動作,請問版上各位大大可有建議修法意見? 對於行為罰金額上限乙節,是否也能把遺產及贈與稅法併同納入考量? 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 「納稅義務人違反第二十三條或第二十四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 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之罰鍰。」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44條、第45條 「一、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 申報,其未依限申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 證券者,處應納稅額0.5倍之罰鍰;未依限申報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應納稅額 1倍之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限辦理申報 而有漏報或短報,其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 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所漏稅額0.4倍之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 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因修正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對於違反行為之處罰仍有高達一倍之處罰,且無合理 之上限,是否宜併同考量,以符合比例原則。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8.30

04/01 20:35, , 1F
謝謝.
04/01 20:35, 1F
文章代碼(AID): #19qbJI3W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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