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房租報稅的問題
我民國92年起開始租了一個套房,剛開始契約簽半年,後來繼續租,但沒簽新約,
有點類似變成不定期契約,直到上個月我才搬走,我是用轉帳繳房租的,不過後來
都是轉到原房東女兒的帳戶(因為後來改由房東女兒當代理房東)
我的疑問是,如果我想以去年的轉帳明細表報稅.
1.92年簽的那半年契約書,可不可以拿來用? (因為從頭到尾這六,七年只有這份合約)
2.轉帳並非轉到房屋所有權人(原房東)的銀行帳戶,而是他女兒的帳戶,這樣能不能報?
我之前都沒列舉租金,
今年很想申報,可是又怕被國稅局踢除.補稅.. 所以不知該怎麼處理
不知有人知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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