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可以跟父母親租房子然後再報租金支出嗎?
我自己跟父母租屋然後報列舉已經報了好幾年了,
基本上該做的都有做的話,這並沒有什麼問題。
我做了哪些呢?
1.簽房租契約,這個不管有沒有報稅,只要有租過房的人應該都簽過。
2.每個月匯一萬塊到我母親戶頭,就是所謂的房租。
3.去辦理變更為非自用住宅的地價稅(部分就好)。
這樣下來,每年賺到的是我多(12萬-標準扣除額+一些有的沒的)的扣除額,
每年損失的是,我母親多了(12萬x57%)的所得總額,以及地價稅。
總計下來約省了萬把塊的稅,不無小補。
※ 引述《SHINHAI (PTT熟人真多)》之銘言:
: 我有個朋友她是高所得一族 也是用這種方式 她的父親是計乘車個人車行
: 不用報稅 所以那一年度她用這種方式過關了
: 但是有沒被追繳地價稅 就不得而知了..
: 今天5/21在聯合報的北縣基隆運動版 看到 稅捐處查稅 向房東開刀
: 有說到 房東若出租房子而以自用住宅申請地價稅..出租期間的地價稅追繳五倍罰款
: 看起來..若是跟父母租屋 蠻有風險的~~~
: ※ 引述《IME ()》之銘言:
: : 請問一下....
: : 假設父母親的所得即使加了"某一金額的房租收入"也還沒到申報所得的門檻
: : 那我可以假設跟父母租屋,然後申報此一房租支出作為列舉扣除額嗎??
: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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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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