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外國人台來工作繳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yu1234)時間15年前 (2010/08/13 12:2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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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hepard (^^)》之銘言: : 友人去年底辦理台灣的工作簽證 並在申請資料上留存台灣薪水為50000等資料 : 工作簽證於今年1月生效 : 而今年7月要去展延工作簽證 稅務員以去年在台停留期間過長 : 要求以去年每月 50000 為準申報所得稅 : 我想請教: : 1. 友人去年來台灣都是拿旅遊簽證, 並無任何台灣雇主給付薪水之事實, : 台灣政府何以認定有提供勞務? : 2. 台灣規定外國人停留183天以上,在台提供勞務,境外雇主給付薪水,也必須向台灣政府 : 交稅,政府又何以認定境外雇主實寄給付多少薪水? 首先要幫你修正一下 依據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規定 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90天者 自中華民國境外雇主所取得之勞務報酬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其實一般國際慣例都是如此 勞務提供地的國家具有課稅權 你提到你朋友都是拿旅遊簽證 其實國稅局不會看外國人是拿什麼簽證進來 他們在意的是外國人在台灣居留3個月以上 是不是有工作的事實 如果是為了出差 即使不是領境內雇主的報酬 也一樣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至於如何認定境外雇主給付所得金額 財政部有相關解釋函令 財政部62/09/06台財稅第36822號函 外僑在臺期間其在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除可憑當地之稅務機關證明或簽證 予以認定外,其檢送當地合格會計師及公證人之證明文件,亦應予以認定。 財政部63/10/30台財稅第37944號函 外僑提出其自國外雇主取得勞務報酬數額之證明,係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簽證者, 稽徵機關如無法確定該事務所之地位,納稅義務人應同時檢送該事務所所在地政府 核發之開業證件影本,以憑認定。 放個連結給你參考一下 http://www.ntat.gov.tw/county/ntat_ch/aig_02.jsp 你可以看第2項的申報應檢附文件一覽表 國外所得應檢附文件A和B就是依財政部函令規定 如果你朋友無法提示這些資料 國稅局也只能依手邊有的參考資料逕行核定所得金額 也就是造成今天你問這問題的原因 其實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相關解釋函令很多 原po有興趣可自行到稅制委員會網頁搜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21.26

08/17 02:22, , 1F
猴厲害!!
08/17 02:22,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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