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釋字] 685 號解釋 (Giordano 等四家服飾業者案)

看板tax (稅板)作者 (深紫)時間15年前 (2011/04/06 02:02),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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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修正前之稅稽44條已於99年1月6日增訂處罰上限為100 萬元,685 號解釋文 為何要特別點出修正前之稅稽44條造成個案過苛之處分,並宣告違憲?是否 為了使得讓該案納稅義務人獲得救濟實益,得據本解釋文提起再審之訴進以 撤銷原處分? 我也想過這個問題,因此就我思考的部分,提出供大家參考。 685解釋文表示就原來七十九年的四十四條之未設處罰限制部分應不予適用, 因為先前642解釋就此規定另一個理解可以是: 「只要人民沒有在救濟程序終局前提出憑證,處罰人民是合憲的」,而且同樣是 憲23及15,因此,685進一步表示即使這樣先前大法官同意合憲的處罰, 如果不受最高額限制,仍舊是違憲,也同樣是依據憲23及15。 685出爐後,我想會產生幾個影響 一個是法位階的問題,不同於稅稽增訂部分的法律位階, 685是在憲法位階上宣示「行為罰應有最高數額之限制」,藉由個案及單一法條。 之前立法增訂的僅是單一法條的變更, 往上一個位階,可以擴及下位階所有法律在適用上的改變, 理論上,之後遇到相似的爭點可援引685。 另一個是立法的問題,可以影響往後立法、修法的方向。(一樣是理論上) 這可以比如說:5%也其實很多,可以修少一點,就現行罰鍰一次就是 一個營業稅率,等於是重新再繳營業稅,罰則過重可能引發投機心理。 但是這樣具體規定5%還是3%,是立法者在修法上所要去做的, 而且跟終局裁判的內容也不太有關係。 (也不難知道釋憲和修法本來就是分開的) 然而有個最高額存在,就保障人權以及法律合理規範的方向, 應該要在100萬內等分級距去估算出合理的總額百分比作為罰鍰。 這也可以從解釋理由書詳述統計數字看出來。 譬如過去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罰鍰都會在一百萬以上, 現在有最高額限制,可以想見以後很可能會有一堆人都擠在最高額。 這樣的處罰,原來因為過重(5%,一個營業稅),可能產生投機, 現在因為過重又有最高限制所以沒有差別,一樣也會投機。 其實仍舊是立法品質的問題。立法、修法根據現實狀況調整公平的法碼是很重要的, 打官司都是很累的,當事人是否獲取實益,未可而知。 一點分享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24.77 ※ 編輯: bobocats 來自: 61.228.124.77 (04/06 02:21) ※ 編輯: bobocats 來自: 61.228.124.77 (04/06 02:27)

04/10 18:37, , 1F
營業稅稅率沒訂固定"5%"~授權政院
04/10 18:37, 1F
文章代碼(AID): #1DcraYLe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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