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受捐款的人稅務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忙茫盲)時間13年前 (2012/10/25 12:42),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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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將受贈來源分為三部分 個人、營利事業、慈善機關或團體 個人及營利事業來源按所得稅法第4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十七、因繼承、遺贈或贈與而取得之財產。 但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不在此限。...」 故受營利事業之所得須申報個人之其他所得 而受個人捐贈之部分因捐贈人已繳納贈與稅,故受贈人免納入所得 慈善機關或團體來源按財政部99年11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900359720號函釋: 「三、機關團體依其創設目的從事公益慈善活動將會員或外界捐贈物品 (含食品)轉贈予受救(捐)助之個人,如屬支應其基本生活或應付急 難所需,則尚無所得發生,機關團體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 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 故此部分不計入所得 如以上有誤再請其他版友補充 ※ 引述《bluejun (培養自信心)》之銘言: : 有個問題要請教各位大家 : 如果有一個人〈未達低收門檻的失業者〉 : 今天接受不特定的社會大眾慈善匯款『直接入當事人帳戶』 : 那在稅務方面除了有超過「贈與稅」限額要做納稅的動作外 : 在所得稅的部份需要做報稅的動作嗎? : 如果是,它是什麼樣的所得收入呢? : 感謝解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9.124.21

10/27 16:19, , 1F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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