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阿豪)時間13年前 (2013/01/23 12:04), 編輯推噓6(6027)
留言33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5 (看更多)
最近收到補繳稅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被刪除 狀況有點複雜,我儘量簡單敘述 1. 婚後第一年夫妻分開申報 2. 房屋為納稅人(我)與配偶共同持有 3. 僅配偶設籍 4. 借款人為納稅人(我) 5. 繳款人為納稅人(我) 向稽徵所承辦人反應 詢問結果只能申報一半的利息 不然就只能走複查 我不知道這樣和稅法條文有哪裡不符耶 我們的狀況也不是財稅第860508044號解釋 (該解釋為:房屋為配偶持有+借款人為納稅人+夫妻非同一申報戶--->無法計算) 想問問專家的意見,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76.180

01/23 12:07, , 1F
房屋所有人、借款人、設籍人等,不一定要同一人,但一
01/23 12:07, 1F

01/23 12:08, , 2F
定要在同一申報戶內,綜合所得稅是以申報戶為一體之觀
01/23 12:08, 2F

01/23 12:09, , 3F
念,否則不能認定為申報戶之必要支出
01/23 12:09, 3F

01/23 12:10, , 4F
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有兩種身分者,可以自由選擇申報
01/23 12:10, 4F

01/23 12:11, , 5F
之身分,你採結婚首年夫妻分開申報,就是以單身身分報
01/23 12:11, 5F

01/23 12:12, , 6F
稅,基本上應該是連一半的利息都不能報,因為你並沒有
01/23 12:12, 6F

01/23 12:13, , 7F
設籍在該房屋,即便配偶設籍,也因為你選擇結婚首年
01/23 12:13, 7F

01/23 12:14, , 8F
夫妻分開申報,而使得你們各自以單身身分申報,分屬不
01/23 12:14, 8F

01/23 12:15, , 9F
同申報戶,因而無法認定該房屋貸款利息為你或配偶各別
01/23 12:15, 9F

01/23 12:15, , 10F
申報戶之必要支出
01/23 12:15, 10F
條文中都沒有提到一定要同一申報戶吧!? 而且<<節稅祕笈>>中第3點還特別把860508044號解釋提出來 如果有一定要同一申報戶那麼其實第1.2點不就已經足夠了嗎?何必特別再提第3點? 再講簡單一點 納稅人的房子(雖然是共同持有).納稅人借款並繳納利息.配偶住...不算自用?不能扣繳? <<所得稅法本文第二章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 5.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宅, 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三 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申報之儲蓄投 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除;納稅義務人依 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限。 台北市<<節稅祕笈>> 納稅義務人購買自用住宅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的利息支出,應符合下列各要件: 1.房屋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 2.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撫養親屬於所得年度於該地址辦峻戶籍登記(以戶口名簿影本為證 ),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 3.如屬配偶所有的自用住宅,其由納稅義務人向金融機構貸款所支付之利息,以納稅義務人 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可報列 4.兩個門牌的房屋打通者,僅能選擇其中一屋報列 ※ 編輯: pasionangel 來自: 114.35.176.180 (01/23 13:01)

01/23 13:02, , 11F
所得稅法上的配偶與民法上的配偶,觀念上不盡相同
01/23 13:02, 11F

01/23 13:03, , 12F
所得稅法上的配偶要配合申報身分別去看,所以如果年滿
01/23 13:03, 12F

01/23 13:04, , 13F
60歲的夫妻,如果妻要給小孩報扶養,夫在申報時,配偶
01/23 13:04, 13F

01/23 13:06, , 14F
欄要空白,妻變成子女的受扶養親屬,難道此時夫還可以
01/23 13:06, 14F

01/23 13:07, , 15F
把妻子的人身保險費列舉申報?
01/23 13:07, 15F

01/23 13:09, , 16F
你們在那個年度的報稅身分上都是納稅義務人,並非彼此
01/23 13:09, 16F

01/23 13:09, , 17F
配偶
01/23 13:09, 17F

01/23 13:11, , 18F
文章代碼(AID): #17-FK7eF (tax) 因為財政部曾有函釋...
01/23 13:11, 18F

01/23 13:23, , 19F
另外舉個例子:稅法上規定的有關免稅額的條文
01/23 13:23, 19F

01/23 13:23, , 20F
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
01/23 13:23, 20F

01/23 13:24, , 21F
規定扶養親屬之免稅額
01/23 13:24, 21F

01/23 13:24, , 22F
如依你的觀念,申報結婚首年時雖採分開申報,但你明明
01/23 13:24, 22F

01/23 13:25, , 23F
身分證上有配偶,是否就依條文可以再去扣配偶的免稅額
01/23 13:25, 23F

01/23 13:26, , 24F
?然後你的配偶自行申報的申報書上也如法泡製,你覺得
01/23 13:26, 24F

01/23 13:27, , 25F
這樣的”依條文”申報,是否正確?
01/23 13:27, 25F

01/23 13:28, , 26F
所以簡單說,你們在那個年度的申報書上配偶欄是空白的
01/23 13:28, 26F

01/23 13:29, , 27F
,你們都是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在申報,你們的情況如果要
01/23 13:29, 27F

01/23 13:30, , 28F
能依法列舉購屋借款利息,就是要採合併申報,這樣在申
01/23 13:30, 28F

01/23 13:31, , 29F
報書上才有配偶身分(不管誰當納稅義務人都可以),也
01/23 13:31, 29F

01/23 13:31, , 30F
真正符合購屋借款利息的列舉要件
01/23 13:31, 30F

01/23 13:45, , 31F
但稅法亦無明確規定房屋共同持有需按比例分擔利息?
01/23 13:45, 31F

01/23 13:46, , 32F
若當年度有設籍在內,是否就符合列舉要件???
01/23 13:46, 32F

01/23 14:36, , 33F
設籍只是其一要件 像餛飩湯麵,要有餛飩+湯+麵 缺一不可
01/23 14:36, 33F
文章代碼(AID): #1G_s4xs3 (tax)
文章代碼(AID): #1G_s4xs3 (t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