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一個認真向上的青年)時間11年前 (2015/05/19 12:26), 11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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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文看到此文: 夫 妻 持分 1/2 1/2 設籍 [妻 有 設 籍] 借款人 V 繳息 V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所以結論是: 1.合併申報:此利息全部可扣繳。 2.分開申報:夫只能扣繳1/2利息。(但是是妻設籍=符合自用條件?) Q1. 1/2利息在中華民國稅法中消失了! 無法扣繳? Q2. 以共同貸款,各自支付1/2貸款,是否可解決此問題? 會不會分開報稅時,又會夫1/2利息中(只承認1/2變1/4可報) 妻1/2利息中(只承認1/2變1/4可報)? 請問版友這樣理解無誤? 謝謝 ※ 引述《kai761 ()》之銘言: : 1.申報戶 : (1)所得稅法17:「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 ※請注意前提是「按前四條」,符合前提,後才依17減免稅額等等。 : (2)財政部就前四條中的第15條所作函釋 : a.台財稅字第35934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 : 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 b.該函在法律上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對照 : 15條與此函看起來應該也還可以。 : (3)17條1項2款2目之5、之6 文內也有提到「申報戶」,足見此觀念為所得稅 : 法所採。 : (4)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也就是在講必須是同一申報戶... : (5)故新婚夫妻,要先依15條去選擇採何種申報方式,擇定後才能適用17條。 : 2.「購屋借款利息」 所得稅法17條1項2款2目之5 + 施行細則24-3 : (1)要件:a.義務人or配偶or受扶養親屬 : b.以上述人之一的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 c.購買「自用住宅」--設籍,且無[出租or供營業or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 d.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須取得利息單據 : e.其每一申報戶30萬元為限。 : 以上要件,除了標"or"的以外,要全符合,缺一不可。 : 例如:有出租、向錢莊借....就不可以。 : (2)共有 : a.共有,各人有的是"應有部分"=共有物的幾分之幾 (俗稱持分) : 雖然"應有部分"法律上是說"抽象存在共有物每一部分" : b.簡單舉個不是很精確的例子: : 一個圓形蛋糕400元,切成8份每份50元,客人買1份應該付多少? 50元 : 對整個蛋糕來說,是1/8。 對客人來說,就是他的1份蛋糕,他只能吃這份 : 蛋糕。 : c.同樣的,共有房屋,假設持分1/2。只就自己的1/2去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 (3) 你 妻 : 持分 1/2 1/2 : 設籍 [妻 有 設 籍] : 借款人 V : 繳息 V :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 a.設籍是依戶政法規辦理,我想應該會就該地址全部設籍,如上,兩個1/2上面 : 都有妻的設籍。 : (除非只戶籍登記在某部分,比方說只設籍在2樓透天的1樓..) : b.又,因為設籍是依戶政法規,所以你的1/2有妻設籍即可,與稅的申報戶無關。※ : c.看過「申報戶」、「共有」的概念後,再看<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妻的1/2),其由納稅義務人(夫)向金融 : 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 :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 加上括號及內容、引號,這樣是不是清楚多了? : 3.可否申請改合併申報? : 可 台財稅字第32302號反面解釋。公平。 : 否 既已賦予選擇機會。已逾更改期限。核定後即生效力。 : 這可以討論,在義務人的立場可爭取,不保證有效。 : ---------- : 精簡版 : 1.因為"申報戶"的制度設計,既分開申報,則妻的1/2不可報購屋利息。 : 2.當初合併申報較有利。 現在可爭取看看改合併申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18.165.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32009584.A.62B.html ※ 編輯: skyey0908 (202.39.132.247), 05/20/2015 09: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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