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時間13年前 (2013/01/24 10:21), 編輯推噓4(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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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報戶 (1)所得稅法17:「按前四條規定計得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 ※請注意前提是「按前四條」,符合前提,後才依17減免稅額等等。 (2)財政部就前四條中的第15條所作函釋 a.台財稅字第35934號:「個人於年度中結婚....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 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b.該函在法律上屬「解釋性行政規則」=只能就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對照 15條與此函看起來應該也還可以。 (3)17條1項2款2目之5、之6 文內也有提到「申報戶」,足見此觀念為所得稅 法所採。 (4)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也就是在講必須是同一申報戶... (5)故新婚夫妻,要先依15條去選擇採何種申報方式,擇定後才能適用17條。 2.「購屋借款利息」 所得稅法17條1項2款2目之5 + 施行細則24-3 (1)要件:a.義務人or配偶or受扶養親屬 b.以上述人之一的名義登記為其所有 c.購買「自用住宅」--設籍,且無[出租or供營業or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 d.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並須取得利息單據 e.其每一申報戶30萬元為限。 以上要件,除了標"or"的以外,要全符合,缺一不可。 例如:有出租、向錢莊借....就不可以。 (2)共有 a.共有,各人有的是"應有部分"=共有物的幾分之幾 (俗稱持分) 雖然"應有部分"法律上是說"抽象存在共有物每一部分" b.簡單舉個不是很精確的例子: 一個圓形蛋糕400元,切成8份每份50元,客人買1份應該付多少? 50元 對整個蛋糕來說,是1/8。 對客人來說,就是他的1份蛋糕,他只能吃這份 蛋糕。 c.同樣的,共有房屋,假設持分1/2。只就自己的1/2去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3) 你 妻 持分 1/2 1/2 設籍 [妻 有 設 籍] 借款人 V 繳息 V 你報利息扣除 V X (因是妻的,且分開申報) a.設籍是依戶政法規辦理,我想應該會就該地址全部設籍,如上,兩個1/2上面 都有妻的設籍。 (除非只戶籍登記在某部分,比方說只設籍在2樓透天的1樓..) b.又,因為設籍是依戶政法規,所以你的1/2有妻設籍即可,與稅的申報戶無關。※ c.看過「申報戶」、「共有」的概念後,再看<86/09/18台財稅第860508044號函> 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所有之自用住宅(妻的1/2),其由納稅義務人(夫)向金融 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仍應以納稅義務人及配偶為「同一申報戶」,始准依所 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5小目之規定,申報列舉扣除購屋借款利息 加上括號及內容、引號,這樣是不是清楚多了? 3.可否申請改合併申報? 可 台財稅字第32302號反面解釋。公平。 否 既已賦予選擇機會。已逾更改期限。核定後即生效力。 這可以討論,在義務人的立場可爭取,不保證有效。 ---------- 精簡版 1.因為"申報戶"的制度設計,既分開申報,則妻的1/2不可報購屋利息。 2.當初合併申報較有利。 現在可爭取看看改合併申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4.224.215

01/24 10:37, , 1F
給kai大一個讚,我已經放棄再解釋了 ^_^
01/24 10:37, 1F
※ 編輯: kai761 來自: 36.234.224.215 (01/24 12:30) ※ 編輯: kai761 來自: 36.234.224.215 (01/24 15:40)

01/24 17:19, , 2F
推,重點就是妻1/2的借款人非同一申報戶
01/24 17:19, 2F

01/25 11:38, , 3F
請問以蛋糕的例子~我買1/8, 也只貸50元來付錢, 這樣可以吧?
01/25 11:38, 3F

01/25 11:42, , 4F
如果說只能總貸款額算50的1/8, 不是很奇怪嗎?
01/25 11:42, 4F

01/25 12:09, , 5F
可 只是一般常見的是,自有1/8卻想報400元的支出
01/25 12:09, 5F

01/25 12:13, , 6F
買1/8 50元,全額貸款就是50去算利息,這才是對的
01/25 12:13, 6F

01/25 16:42, , 7F
01/25 16:42, 7F
文章代碼(AID): #1H09gl1v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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