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夫妻房屋共同持有 僅妻設籍 分開申報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阿豪)時間13年前 (2013/01/23 18:29), 編輯推噓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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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sionangel (阿豪)》之銘言: : 最近收到補繳稅單:自用住宅貸款利息被刪除 : 狀況有點複雜,我儘量簡單敘述 : 1. 婚後第一年夫妻分開申報 : 2. 房屋為納稅人(我)與配偶共同持有 : 3. 僅配偶設籍 : 4. 借款人為納稅人(我) : 5. 繳款人為納稅人(我) : 向稽徵所承辦人反應 : 詢問結果只能申報一半的利息 : 不然就只能走複查 : 我不知道這樣和稅法條文有哪裡不符耶 : 我們的狀況也不是財稅第860508044號解釋 : (該解釋為:房屋為配偶持有+借款人為納稅人+夫妻非同一申報戶--->無法計算) : 想問問專家的意見,謝謝!!! 推文太長了...有點累...直接回覆... 我當然知道olddrunkard要表達的意思 問題是你舉的那兩個例子都是想佔了這邊的便宜卻又想逃避另一邊的責任... 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嗎? 我們回歸立法用意好了 這個條文不就是要幫助一般民眾貸款購買自用房屋時減輕稅負壓力 事實上做到了嗎?沒有吧!? 整個這樣搞下來我真的了解中華民國的法真的是爛到可以了... 以前我都覺得像彰化羅家這樣的企業奉公守法繳稅實為表率... 其他企業鑽稅法漏洞逃避稅賦是規避社會責任... 但是今天之後我知道我錯了... 中華民國政府以後別想多從我身上多拿一塊錢... 惡法亦法...我覺得要在文字上玩弄不懂法律的人很簡單... 但是那也沒什麼了不起...不過就是法棍而已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5.176.180

01/23 19:22, , 1F
要來問"專家" 又批人"法棍" ? 法令就在那邊,可以上網查,也
01/23 19:22, 1F

01/23 19:23, , 2F
可以來版上問。為何事前不問?? 我認為國稅局的說法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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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19:49, , 3F
我一直有種感覺"法律是保障懂法律的人,並非是保障好人"
01/23 19:49, 3F

01/23 19:50, , 4F
為了保護自己,就多讀點法律吧!!找出對自己有利的方式
01/23 19:50, 4F

01/23 22:22, , 5F
我並非指這邊幫回答的人是法棍...我是指依法行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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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22:25, , 6F
同樣的法律看你如何執行...身為政府公僕不忘服務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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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22:29, , 7F
如同警察一直打蒼蠅不打老虎,醫師只看小病推卻重症
01/23 22:29, 7F

01/23 22:32, , 8F
制度設計就是以"申報戶"為單位,新婚第一年可選合併OR分開
01/23 22:32, 8F

01/23 22:34, , 9F
反正花點錢上一課:大方繳稅是蠢蛋,鑽研漏洞是模範
01/23 22:34, 9F

01/23 22:34, , 10F
下次不當蠢蛋了...
01/23 22:34, 10F

01/23 22:37, , 11F
,選擇了之後,才去計算所得淨額。 稅法的解釋函令有很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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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22:38, , 12F
。但這件是自己誤會法令,跟啥漏洞是無關的。
01/23 22:38, 12F

01/23 22:38, , 13F
以後請愛用咕狗 例如咕"夫妻 分開報稅 購屋 利息"
01/23 22:38,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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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感謝板上各位! (法棍真的不是指各位,別誤會ORZ)
01/23 22:39, 14F
※ 編輯: pasionangel 來自: 114.35.176.180 (01/23 22:49)

01/23 23:34, , 15F
非常簡單的一個觀念:配合原則。任何法律條文或解釋函令亦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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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23:36, , 16F
如是。想要選擇分開申報.就依照單身適用.千萬別儘挑好處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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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3 23:39, , 17F
倘若台端想將「法棍」的帽子丟給在下.只能說:欣然接受!
01/23 23:39, 17F

01/24 00:01, , 18F
你如果想要這個頭銜我也只好 給你欣然接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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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挑什麼好處享受 說實在 我只是沒把戶籍遷入 就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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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再幫我冠帽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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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4 00:16, , 21F
想想.突然覺得從前的大學聯考還是有這個制度的優越處在必要性
01/24 00:16, 21F

01/24 00:17, , 2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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