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自地自建疑問請教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鍵盤地政士)時間10年前 (2016/05/18 14:06), 10年前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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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一)意旨:   原始出資建築人取得該定著物之所有權:買受人係基於變更建築執照起 造人名義之方法,而完成保存登記時,只是登記名義人,實際所有權人為原 始出資建築人(通常是建商)。   因此在本件當初誰出錢蓋那間房子,誰就是原始出資建築人,才是真正 的所有權人。   上面就是為什麼會有本件問題產生的原因。   問題是原PO你主張的事證,必須你自己舉證才行,「納稅人必須舉證自 己沒有逃漏稅」這才是台灣納稅實務的真正作法。   而且很多事證要事前準備好,而不是事後。   如果說是先向父母借錢蓋房子,那在蓋房子之前,那個借據什麼的最好 去公證,以及資金流程(例如:銀行匯款紀錄書面資料)通通要有。而且蓋 房子的錢是由你支付的話,那要由你的銀行帳戶支出這筆錢。(或是受贈金 錢來蓋房子,在蓋房子之前,資金就要先到位,而且資金流程書面紀錄也通 通要有。建議再報個贈與稅是更好的,證據力更強。)   如果你無法舉證,而地方稅務局或稅捐處房屋稅承辦人員又堅稱那是你 爸出資興建的話,那你就去拿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給 對方看,用你爸爸登記為房屋稅納稅義務人,看這樣子是不是就沒有契稅及 贈與稅的問題了。(只是地政事務所的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俗稱之保 存登記),我就不確定能不能過關了,一般來說,如果產權沒有移轉的話, 是按照使用執照上的姓名來登記的,建議你先問一下地政事務所比較好。)   不然你就吞下去,去繳契稅跟贈與稅。   PS:這件案件很有趣,請上來回報後續情況,謝謝。 -- 會議次別: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決議日期:民國63年12月3日 決 議: 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 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 其已足避風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者,即屬土地之定著物,買受此種房屋之 人,乃係基於法律行為,自須辦理移轉登記,始能取得所有權。如買受人係基於 變更建築執照起造人名義之方法,而完成保存登記時,在未有正當權利人表示異 議,訴經塗銷登記前,買受人登記為該房屋之所有權人,應受法律之保護,但僅 變更起造人名義,而未辦理保存或移轉登記時,當不能因此項行政上之權宜措 施,而變更原起造人建築之事實,遽認該買受人為原始所有權人。 參考法條:民法第67、758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9.5.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63551600.A.49A.html ※ 編輯: taoist9999 (1.169.5.30), 05/18/2016 14:09:43
文章代碼(AID): #1NF0PmIQ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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