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地價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哈哈哈)時間7年前 (2018/10/26 01:47), 編輯推噓2(207)
留言9則, 4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事實: 我父親和我阿伯共同持有一間店面,在今年三月時因為還沒出租而我父親申請自用住宅且 通過,而後在今年五月出租給他人,在近日收到地價稅的單子是課自用住宅的千分之二稅 率 依照我的理解,應該是要改課徵千分之十的稅率才對吧? 那請問各位鄉民大大 是否有向稅捐單位告知已從自用住宅改為非自用住宅的義務? 如果我向稅捐單位申請複查,而後發現應課千分之十的稅,是否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 適用? 倘我有這個義務,而不去進行,實務上會要我補繳差額還是除此之外還需要繳罰鍰? 謝謝大家的指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29.1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540489627.A.BE6.html

10/26 07:18, 7年前 , 1F
你今年一到四月難道就不是自用的嗎? 所以應該是明年才課徵
10/26 07:18, 1F

10/26 07:19, 7年前 , 2F
千分之十的稅率,不過你還是要告知稅捐單位改明年課千分之
10/26 07:19, 2F

10/26 07:19, 7年前 , 3F
十,不然稅捐單位沒發現的話就還是自用稅率
10/26 07:19, 3F

10/26 08:27, 7年前 , 4F
使用情形變更不符規定時30日內要申報,不然查到要補繳
10/26 08:27, 4F

10/26 08:30, 7年前 , 5F
還有可能被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土地稅法41、54條
10/26 08:30, 5F

10/26 09:04, 7年前 , 6F
實務上除非被檢舉否則一開始都是發現後先發單補繳啦
10/26 09:04, 6F

10/26 09:06, 7年前 , 7F
不過我說的只限台中 其他縣市我不知道= =
10/26 09:06, 7F

10/29 00:51, 7年前 , 8F
地價稅是次期改課 今年出租是明年才改按一般稅率課徵 建
10/29 00:51, 8F

10/29 00:51, 7年前 , 9F
議主動誠實申報
10/29 00:51,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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