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版規修訂草案 2 版(請就草案內容表示뜠…
※ 引述《TheRock (我相信自己做得到 NI》之銘言:
: 第四點(非板主使用「公告」為標題之禁止)
: A案:除 PTT 站務人員發表與站務或板務有關之文章外,非本板板主發文標題不得使
: 用「公告」,違者水桶一個月,劣文 1。累犯者,水桶二個月,劣文 1。
: B案:除 PTT 站務人員發表與站務或板務有關之文章外,非本板板主發文標題不得使
: 用「公告」,違者水桶一個月,劣文 1。
本點提議:
除 PTT 站務人員發表與站務或板務有關之文章外,非本板板主發文標題不得使用
「公告」,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水桶一週。
理由:
會誤用「公告」標題的朋友通常是不熟悉BBS文化的新手,用錯標題只是無心之過,
竟然得受到所有違規中最嚴重的處罰,個人感覺有點太過了。
畢竟像有可能觸犯我國刑法的人身攻擊,都還會先警告再處罰(也只水桶一週),
而新手誤用標題卻是不經警告直接水桶一個月加劣文一枚,感覺起來像是強盜殺人
判一年,誤買贓物判十年,不太符合比例原則。
: 第五點:(人身攻擊之禁止)
: A案:於本板推文或發表文章時,不得為人身攻擊,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水
: 桶一週。累犯者,水桶二週。
: B案:於本板推文或發表文章時,不得為人身攻擊,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水
: 桶一週。
本點提議:
於本板推文或發表文章時,不得為人身攻擊,經板主警告一次仍不改善者,水桶一個月。
理由:
人身攻擊可能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而且人身攻擊通常會演變成一連串的戰文,人身
攻擊絕對是破壞版面秩序的元兇,比起廣告文或誤用標題更甚數倍。個人認為人身攻
擊之處罰應該要是所有違規行為中最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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