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版規修訂草案 2 版(請就草案內容表示뜠…

看板translator (翻譯接案)作者 (egghead)時間19年前 (2007/02/24 18:52),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3 (看更多)
其實關於 10-3 我絕得那是"帝王條款",很好用 但是當我們在某一件事情上已經知道"一定會做某件事情"=立即移除 我以為直接寫上去比較好 不過既然你覺得一樣那也沒有實質差別 "大家知道會這樣就好" 的話也可以 關於廣告文的 "單純有利原則" 假定一篇徵人啟示如下 徵 譯者 條件某某 茲附公司網站 (而這間是基本上沒有什麼知名度的工作室,不是遠東阿 萬象 這種已經許多人知道的) 然後點進去就是在招攬案件的頁面 如 "我們包山包海 價美物廉" 我會認為這篇雖然是 有對本版譯者有利之內容 同時也有不利之內容 但是應該視為違規的理由如下 1 我們沒有能力作"整體有利或是不利"的判斷 (我們評什麼說後面比前面有威脅性?) 單一個項目有利/不利很容易判斷 但是"加起來"就不是很單純的加加減減 我們需要更明確的decision rule 如,需要整個都是好處.或是至少沒壞處. 2 版版有這樣的出發點的理由 來自於設立時的服務對象惟 翻譯工作者 整體 基本上應定義為某種 勞方聯合 3 即使是一篇利弊互見的文章 你也不知道那個有利的部分是不是寫好玩的,但是 不利的部分卻幾乎都是真的. (個人經驗 如上例) 至於保留文章的問題 (那只是做法問題 if you want me to do it that way, I"ll do it that way, whichever the people feel it more appropriate) 我想要說的是 有些違規文章 由於時效性,再收京華區備份時,要再進去動一點手腳 像是,違規徵才文 我會在收京華區之後進去 大e 修改 把裡面關於原po ID 信箱 等等聯絡資訊/線索 修掉一點 以免有人循線聯繫. 以前也有一些情節嚴重的徵才文 我是直接回覆板上時 把線索修掉,然後砍掉原文. 這只是很單純的技術問題. 寫給大家參考 並且 實際上由於版面平時文章不多 不管用哪一種方式其實一天都花不上多少時間 總之 民主精神就是 有意見趁討論時提出 一做決定了 那就照做. 謝謝各位. ※ 引述《TheRock (我相信自己做得到￾ NI》之銘言: : ※ 引述《egghead (egghead)》之銘言: : : 請加: : : "立即移除" 並 : 請參考草案第十點第三項。 : : "以上除外條款僅適用於 該文章(含簽名檔)所示內容或所提示之位址並無招攬案件之 : : 內容為限." : : (單純有利 原則) : 您這裡的意思我不是很明瞭,請進一步闡明。 : : 請加"立即移除" : 請參考草案第十點第三項。 : : 其餘規則在下沒有意見. 我不是法律人,我關注的是效率. : : 惟"立即移除" 係管理是否有效之重點. : : 友時效性之 違規文章 : : 如果還要先給警告,過一段時間之後才能移除,那有了時間,違規文都已經達成目的了, : : 那我們還要管什麼? : : 另,我認為,給警告就用"把文章回信給原作者"的方式,同時做到備份又告訴他他這樣違規. : : 留在版面上一兩天,那當文章達成目的我們管不管也沒有差別了. : : ID 又不是身分證號,不用錢. : : 法理固然是好. 但是當人人真實身分與網路身分不是 一對一 並且 唯一 的時候, : : 有時效性事件之處理 不應使用"針對個人"的方式,而是針對"事物"做處理比較好 : : (因此我不喜歡浸水桶,因為網路身分易得,反而是直接砍文章較實際) : 我不否認某些明顯違規的文章有立即移除之必要,對於這類文章,可依草案第十條第三 : 項之規定在「精華區」備份後刪除。之所以要備份在「精華區」(例如放在劣文範例, : 或違規事證)而非回信給原作者,一方面在保存證據,免得東西砍掉死無對證,另一方 : 面則在於昭告天下「這樣的行為是違規的」。倘若有人就是這麼白目,您警告他之後他 : 再發,除了浸水桶之外,我們又能如何呢?我們並不是一天二十四小時都在板上,能從 : 源頭斷就從源頭斷。就算他可以再申請其他 ID ,反正草案中的處罰規範對濫用多重 : ID 有延伸及加重處罰的效果(草案第十三點),遇到這種情況大不了水桶裡再加個名 : 單就是。 : 處罰違規者不光是在處罰他的行為,同時也有告訴其他人這種行為不可以做的功能。此 : 外,從觀察違規行為的數量及形式也可以看出我們的管理是否有效果。我認為這會比單 : 純把文砍掉要有效。 : 單純砍文而不讓大家清楚看到我們對這種行為的處理方式,將無法辦法對其他人產生長 : 久的教育效果。這樣長久累積下來,我們投注在砍文章、發警告信上面的時間與精力, : 也許會遠遠超出我們花在發警告公告及處罰公告上的時間。 : : 像是違規徵人 : : 就砍了 請他改好後重po 如果真的是十萬火急的案件,那案主也想必會持續關注 : : ptt信箱. 如果不是,那更好,他有很充裕的時間把格式改好 : : 寧可多花這點時間,也不願意讓板友冒這個險接有疑慮的工作. : : 這方面的理由是"資訊經濟學"的核心. 大意:資訊越公開透明越安全. : : 另外最近有個比較新的領域是"implementation theory"也有在講制度設計, : : 有興趣的或是同行可以參考一下. : 我的建議是,遇到這種情況還是援引草案第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處理(即先備份在精華區 : 然後再刪除)。話說,明白留下對方的違規證據,就算對方未來想要顛倒是非也比較困 : 難,不是嗎?而且,如果對方認為我們誤判,雙方也可以站在相同的基礎上討論。 : : 相形之下,"譯者名單"時效性不如 廣告/徵才 不立即移除也無所謂. : : 請諸位查照 : 如果 E 兄覺得依草案第十條第三項之規範處理仍無法達成您所要達成的目的,請明示。 : 我將把 E 兄的提案明文化後,列入議案交付板友表決。 -- O'Little Town of Bethelhem, how sweet we see thy lie; Above thy deep and dreamless sleep, the silent stars go by. Yet in thy dark street sinneth, the everlasting light; The hope and fears of all the years, are meet in thee tonigh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2.73.9
文章代碼(AID): #15u1a06m (translator)
文章代碼(AID): #15u1a06m (transla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