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看板CFP (理財規劃)作者 (bird)時間18年前 (2008/01/28 22:22),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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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 引述《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之銘言: : :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 ^^^^^^^^^^^^^^^^^^^^^^^^^^^^^^^^^^^^^^^^^^^^^^^^^^^^^^^^^^^^^ : :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 ^^^^^^^^^^^^^^^^^^^^^^^^^^^^^^^^^^^^^^^^^^^^^^^^^^^^^^^^^^^^^^^^^^^^^^^^^^^ : :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 ^^^^^^^^^^^^^^^^^^^^^^^^^^^^^^^^^^^^^^^^^^^^^^^^^^^^^ : 保險法 :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壽險保險標的之危險為死亡 危險已發生(死了) 或已消滅(不會死的人) 其契約無效 所以本例中肝炎不是保險標的故不適用 :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 : 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給付保險金 所以說只限制在健康險 壽險的給付本來就不是對疾病或分娩 是對死亡給付 這是我的理解 : 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款,請不要誤導版友 :    :         誠實告知才是上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7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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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7dUKm6-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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