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得] 人壽保險之不可抗辯條款
※ 引述《jasonmoon ()》之銘言:
: ※ 引述《t288850 (貓有軟軟的肚皮)》之銘言:
: : 肝硬化而死亡,乙經調查發現甲在原投保前(90年6月1日)曾因肝炎就診,但在91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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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日投保時並未告知,然因本契約生效已滿兩年以上,故乙不得再主張甲違反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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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而拒絕理賠,故仍須賠償死亡保險金一百萬元給身故受益人。
: ^^^^^^^^^^^^^^^^^^^^^^^^^^^^^^^^^^^^^^^^^^^^^^^^^^^^^
: 保險法
: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
: 但為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壽險保險標的之危險為死亡
危險已發生(死了)
或已消滅(不會死的人)
其契約無效
所以本例中肝炎不是保險標的故不適用
: 第 127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
: 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
對該項疾病或分娩不給付保險金
所以說只限制在健康險
壽險的給付本來就不是對疾病或分娩
是對死亡給付
這是我的理解
: 保險公司仍然可以拒絕賠款,請不要誤導版友
:
: 誠實告知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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