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這樣的節稅方式嗎??
節稅的基本:
一、降低名目所得
二、利用租稅優惠
三、善用扣除額
很明顯地,當一筆所得已經入帳之後,一和二都別想了
只能從扣除額中處理
但是扣除額不是只要申報就好
凡是列舉扣除額都需要證明文件(詳見稅務入口網站)
特別扣除額以下三種需憑證:
財產交易損失扣除額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
而扶養親屬的認定是以『法律上扶養義務』+『扶養事實』
前者國稅局一查親屬關係就非常明瞭
後者通常不要太誇張,國稅局基於調查成本,也懶得查
但是做得違反常理
就要跟國稅局拼法院見解
目前稅務訴訟民眾勝訴率不到5%
就算勝訴了
只要國稅局能想出其他名目,還能再玩一次程序
例如贈與,如果認定非贈與,那就試試看所得(其他所得)
頂多再被撤銷一次,如果拗到就賺了
反正國稅局養了一堆『財稅法務』專門處理法律問題
這幾年政府預算增加很快
為了收支平衡,財政部一定要求國稅局的歲入執行率要提高
不要拿錢跟國稅局對賭
這完全是不公平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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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是本國人,跟外國人為公課義務人兩者不同
這樣的類比是不當的
目前高等行政法院實務見解對於國稅局之舉證責任在於:
得證明有違反一般生活經驗足矣
例如國稅局從央行調外匯紀錄
明明沒有匯款紀錄,請問這樣叫做有扶養事實?
此外,稅捐稽徵法第30條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為調查課稅資料,得向有
關機關、團體或個人進行調查,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或通知納稅義務人,
到達其辦公處所備詢,被調查者不得拒絕。
被調查者以調查人員之調查為不當者,得要求調查人員之服務機關或其上
級主管機關為適當之處理。
納稅義務人及其他關係人提供帳簿、文據時,該管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
署應掣給收據,除涉嫌違章漏稅者外,應於帳簿、文據提送完全之日起,
七日內發還之;其有特殊情形,經該管稽徵機關或賦稅署首長核准者,得
延長發還時間七日。
當國稅局要求提示任何證明文件、單據、憑證來證明有扶養事實時
這些東西要從哪裡生?
特別是這幾年扶養親屬重複列報的情況很多
國稅局盯很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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夢飲酒者,旦而哭泣;夢哭泣者,旦而田獵。方其夢也,不知其夢也。
夢之中又占其夢焉,覺而後知其夢也。且有大覺而後知此其大夢也,而
愚者自以為覺,竊竊然知之。君乎!牧乎!固哉!丘也,與女皆夢也;
予謂女夢,亦夢也。是其言也,其名為弔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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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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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29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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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納稅義務人是本國人
國稅局無法調到外籍人士在其本國之稅籍資料
但是不影響其對本國人課稅權
稅捐稽徵法第30條第一項,要求提供文件
本國人可以拒絕?
公課對象不同拿來比較是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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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父母兄弟姊妹或許沒什麼問題
其他親屬?
其他親屬或家屬,如叔、伯、舅、姪、甥、媳、孫等
未滿 20 歲或滿 60 歲以上無謀生能力。
1.不須與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同一戶籍,但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且確實受納
稅義務人扶養。
能找到100人並且同居一家那我也沒話說,算他厲害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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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razyMarc 來自: 123.193.32.84 (05/29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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