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肯做的人做死;會裝死的爽死

看板CareerPlan (生涯規劃)作者 (凱基)時間16年前 (2010/03/09 23:04), 編輯推噓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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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NNB (FATY)》之銘言: : 無言的工作環境 : 生小孩的同事要請育嬰假(還大剌剌說政府規定......聽說還有錢領) : 未婚的說要返鄉陪父母 : 留下的是為了錢而留下 : 不想說分擔離開的人的工作 : 肯做的就做到死 : 打混會拍馬屁的就成天混 : 是不是大家都遇到這狀況呀 : 主管上班只會搞婚外情...........無言 兩性工作平等法 16條 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 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 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 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4款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第19條之2(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標準)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百分之六十計算,於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按月發給津貼,每一子女合計最 長發給六個月。   前項津貼,於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之情形,以發給一人為限。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不得同時為之。 的確是法令規定的沒錯 不過她要做滿一年 可以育到三年 津貼只有6個月 投保薪資的百分之60 不過不無小補 但大部份雇主是無視法律的 依法行政? 只有公務員 謝謝 不爽請回家吃自己 不過民間也是有一些公司是遵守規定的 反正育嬰津貼不是他發 是保險人發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2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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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法案在台灣只有少數人真正受惠 其它人可能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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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好老闆以後在升遷上 會偏好某一性別 就跟以前的信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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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 06:34, , 3F
作社一樣...結婚以後 就被暗示要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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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BbcEO4y (Career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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