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加班費不合理的公司有多少?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morrischen)時間15年前 (2009/11/30 22:26), 編輯推噓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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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lly (☑A利 ☑ A你)》之銘言: : 依勞基法的話~ : 上班日加班前2個小時1.33倍, : 之後是1.67倍, : 假日2倍, : 不過作得到的又有幾家公司呢~(笑 引用一下勞動基準法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發給之。 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第三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第 36 條 (例假)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 37 條 (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 感恩! Employee勞工福利版成立! 夢想有多遠 我們就能走多遠 http://www.wretch.cc/blog/guccikingtw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8.141.169

12/01 00:25, , 1F
這個法律我是沒看過啦,只是我以前公司是這樣給的~
12/01 00:25, 1F

12/03 14:08, , 2F
這個我有看過,不過給薪方面很少有公司會這樣發。
12/03 14:08, 2F

12/03 14:08, , 3F
但是在休假方面,像是特休的算法,就蠻多公司都一樣。
12/03 14:08, 3F

12/03 14:08, , 4F
只差在有沒有放到的問題了..Orz
12/03 14:08, 4F
文章代碼(AID): #1B4zOiGW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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