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加班費不合理的公司有多少?
※ 引述《morrischen2 (morrischen)》之銘言:
: ※ 引述《Elly (☑A利 ☑ A你)》之銘言:
: : 依勞基法的話~
: : 上班日加班前2個小時1.33倍,
: : 之後是1.67倍,
: : 假日2倍,
: : 不過作得到的又有幾家公司呢~(笑
: 引用一下勞動基準法
: 第 24 條 (延長工作時間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法)
: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 上。
: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 以上。
: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 倍發給之。
: 第 32 條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之限制及程序)第三項
: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
: 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 第 39 條 (假日休息工資照給及假日工作工資加倍)
: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 同。
請問一下,所謂工資加倍,比如說一個月月薪18000,平均一天600,75/hr
禮拜六工作了10小時,那工資加倍是600 + 600 + 2*75*1.33
還是 (600 + 2*75*1.33)* 2
: 第 36 條 (例假)
: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這條跟第39條有衝突嗎?如果勞工同意,但是公司還是讓你連續工作七天以上
印象中好像不能,可是還是確認一下
另外,如果一開始連休4天,剩下的26天不斷上班,那算不算違反36條呢?
: 第 37 條 (休假)
: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 第 38 條 (特別休假)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 給予特別休假:
: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還有一個問題想請教的是
工作時間的計算包含午休(午飯)時間和勞基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嗎?
終於有地方可以問這些長久以來的疑問了
希望有人可以幫我解惑一下,感謝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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