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職場] 關於資遣
※ 引述《ksaon (小包)》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Salary 看板]
: 作者: snowwater (我是小兔) 看板: Salary
: 標題: [職場] 關於資遣
: 時間: Thu Dec 10 18:32:23 2009
: 事情是這樣的,我於12/14開始請婚假,請假手續已於上週完成
: 但今日得知被資遣,離職日期為明天(12/11),
: 我想問的是,
: 1.離職日期應該是明天,還是原定婚假的最後一天呢?
你明日就會被資遣,故無後續婚假請假之情況,離職日為明天。
即使之前請假手續已經完成,但那是奠基在你在職的情形。
有勞務關係,請假需勞雇雙方協商,無勞雇關係則無請假之狀況。
: 2.再來,勞基法規定婚假8天是不含例假日,所以如果婚假薪資照常給予,
: 是否應該連例假日(六日)一併算入呢?
婚假就是消失了,也不會補錢,但雇主須給你預告工資,視年資而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若未提前預告而請你明天離職,需一次發給此預告工資。
: 3.公司表示,資遣費需於12/31才匯入戶頭,我是否可以要求於離職當日匯入?
勞退條例十二條是規定公司30日內發給即為合法。
第12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
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
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依前項規定計算之資遣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 4.除了要拿非自願性離職證明以外,是否還有其它要注意的?
其實我會建議你找當地勞工局,可能有調解的餘地﹝資遣事由不存在之類﹞,
因為不是隨便的理由都可以叫員工走人,最常見的大絕招是不適任,
但這也不是公司口頭講講就可以算,必須有些憑據如何不適任:
考核是否低於平均值?工作有無重大疏失?出勤狀況?是否這一兩年有加薪?
﹝若不適任的員工還加薪,那是自打嘴巴﹞
調解的好處在於有主管機關介入,公司該給你的不會不給,若解雇不算數,
這段期間你薪水可照領,但若真的要走這條路就不能請假,每天都要去公司,
證明你持續付出勞務但雇主不受領。如此則雇主還得付薪水。
若你已經不想在此工作了,就找勞工局聊一聊,嚇嚇雇主然後早點更新履歷求職吧。
※ 編輯: erty 來自: 118.168.32.66 (12/10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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