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RECS)時間15年前 (2009/12/14 03:2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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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情況是 有申請到法律扶助 但只願提供狀紙服務 而且指定律師建議不一定拿得到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本來我也無法相信 但問了許多律師 也說不一定拿得到 要看法官 因近來景氣不好 所以常站在雇主這 所以我就不提狀紙了 我的問題是 到底拿得到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嗎?? 如果有簽了契約 在這種情況下 [在試用期內若要資遣勞工,或試用期滿不繼續僱用時] 謝謝 ※ 引述《jakevin (真。假凱文)》之銘言: : 〈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 文/邱駿彥 : Q: : 我報到上班的公司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規定,有一天主管指責我工作沒做好,並威脅我 : 試用期要打不及格。讓我非常緊張,萬一試用期沒通過,豈不是又失業了嗎?究竟「試用期 : 」要怎樣判斷是否及格呢? (花蓮/淑美) : A : 企業一般人都以為「試用期」通過後才是正式勞工,然而,試用期通不通過決定權在於主 : 管,因此試用期間無不戰戰兢兢,連續幾個月倍感壓力,嚴重者甚至晚上都會夢到主管在罵 : 人。 : 其實,企業在用人時,並不是隨便到街上拉人來試用,而是經過一番慎重選考過程後,才會 : 決定僱用。因此試用期間的目的,並不完全在於考核能力問題,而是觀察員工適性給予適當 : 的工作,以及讓勞工及早適應企業文化。 : 勞委會曾經針對試用期的勞雇關係做出解釋令認為,試用期一開始就有勞基法適用,舉凡工 : 資、工時、休假、資遣、職災等都必須與一般正式職員相同。因此即使試用期間勞工表現不 : 合格,雇主也必須符合勞基法資遣規定,提出明確的考核依據,舉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 作確不能勝任」,才可以資遣試用期的勞工。而在試用期內若要資遣勞工,或試用期滿不予 : 繼續僱用時,除了必須在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 試用期間到底多久才算合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勞委會認為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 : 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我國法院在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時,一般認為二至三個月尚 : 屬合理,除非有特殊理由及雙方合意,否則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容易被認為欠缺合理性與必 : 要性。試用期間的勞工,也享有勞保的權利,同時雇主也必須幫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每個 : 月按工資6%提撥退休金。 : 實務上曾經發生有公司規定「試用期工作未滿一星期者,不發給工資」,這是違反勞基法工 : 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會受到處罰。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的事實,即使只工作兩三天,雇主 : 依然必須給付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作者現為文化大學 : 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6.193.65
文章代碼(AID): #1B9K0Obs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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