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我的情況是
有申請到法律扶助
但只願提供狀紙服務
而且指定律師建議不一定拿得到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本來我也無法相信
但問了許多律師
也說不一定拿得到
要看法官
因近來景氣不好
所以常站在雇主這
所以我就不提狀紙了
我的問題是
到底拿得到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嗎??
如果有簽了契約
在這種情況下
[在試用期內若要資遣勞工,或試用期滿不繼續僱用時]
謝謝
※ 引述《jakevin (真。假凱文)》之銘言:
: 〈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 文/邱駿彥
: Q:
: 我報到上班的公司有「試用期三個月」的規定,有一天主管指責我工作沒做好,並威脅我
: 試用期要打不及格。讓我非常緊張,萬一試用期沒通過,豈不是又失業了嗎?究竟「試用期
: 」要怎樣判斷是否及格呢? (花蓮/淑美)
: A
: 企業一般人都以為「試用期」通過後才是正式勞工,然而,試用期通不通過決定權在於主
: 管,因此試用期間無不戰戰兢兢,連續幾個月倍感壓力,嚴重者甚至晚上都會夢到主管在罵
: 人。
: 其實,企業在用人時,並不是隨便到街上拉人來試用,而是經過一番慎重選考過程後,才會
: 決定僱用。因此試用期間的目的,並不完全在於考核能力問題,而是觀察員工適性給予適當
: 的工作,以及讓勞工及早適應企業文化。
: 勞委會曾經針對試用期的勞雇關係做出解釋令認為,試用期一開始就有勞基法適用,舉凡工
: 資、工時、休假、資遣、職災等都必須與一般正式職員相同。因此即使試用期間勞工表現不
: 合格,雇主也必須符合勞基法資遣規定,提出明確的考核依據,舉證「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
: 作確不能勝任」,才可以資遣試用期的勞工。而在試用期內若要資遣勞工,或試用期滿不予
: 繼續僱用時,除了必須在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 試用期間到底多久才算合理?法律並未明確規定,勞委會認為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勞
: 資雙方可自由約定合理的試用期。我國法院在處理勞資爭議案件時,一般認為二至三個月尚
: 屬合理,除非有特殊理由及雙方合意,否則三個月以上的試用期容易被認為欠缺合理性與必
: 要性。試用期間的勞工,也享有勞保的權利,同時雇主也必須幫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每個
: 月按工資6%提撥退休金。
: 實務上曾經發生有公司規定「試用期工作未滿一星期者,不發給工資」,這是違反勞基法工
: 資全額給付原則,雇主會受到處罰。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的事實,即使只工作兩三天,雇主
: 依然必須給付工資,不可以任何理由預扣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作者現為文化大學
: 法律系副教授,曾任勞委會法規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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