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勞資議事廳〉試用期間者是二等勞工嗎?
※ 引述《Astrol (RECS)》之銘言:
: 我的情況是
: 有申請到法律扶助
: 但只願提供狀紙服務
: 而且指定律師建議不一定拿得到
: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 本來我也無法相信
: 但問了許多律師
: 也說不一定拿得到
: 要看法官
: 因近來景氣不好
: 所以常站在雇主這
: 所以我就不提狀紙了
如果您在試用期間被資遣要爭取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的話
上法院的實益不大,其他的解決方式可能比較快也比較有效益。
第一、因為金額不高,假設薪資三萬試用期間三個月,資遣費也不過是3750元。
為了這點小錢請律師上法院值得嗎?
第二、有其他的救濟管道,各縣市勞工局皆可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及調解。
這類爭議內容很明確,比較沒爭議的是項基本上在勞工局內都可解決。
前提是你不是因為被雇主用勞基法12條解雇。
第三、雇主違反勞基法17及22條的罰金比該給你的預告工資及資遣費高多了。
勞工局的科員及調解委員都會告知雇主違法的後果。(三萬元以下罰金、
兩千以上兩萬以上罰鍰)
所以我建議還是上勞工局一趟吧,雇主真的惡劣的話就給他點教訓
申訴以後讓勞工局去做勞動檢查,開罰一下也爽
: 我的問題是
: 到底拿得到
: [十日前預告外,也要依工作月數計算比例給予資遣費。]
: 嗎??
: 如果有簽了契約
: 在這種情況下
: [在試用期內若要資遣勞工,或試用期滿不繼續僱用時]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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