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勞資] 因病資遣/退休金 法律訴訟問題
補充一下
※ 引述《blacknate (Nate)》之銘言:
: : 在此先粗略地談一下事情的經過。
: : 家父任職於某保全公司小主管,於執勤時間內發生中風之情事,
: 值勤中風打成職災賠償的金額會比較高
: 但須自行證明中風和工作的連結性
: 勞保局為何不認作職災?他得否准是為何
: 可以同時走那邊的救濟程序,如果成了
: 要求職災補償會更有利
: 另,法條部分我會列在下面,不然進法院法官不會判的
: 法官其實不會懂所有法律,必須釐清違法事實與爭點才行
在勞保「給付」部份,可以參考一下我在salary版的五章
13962 2 5/10 ezmantalk R: [問題] 關於職災
┌─────────────────────────────────────┐
│ 文章代碼(AID): #1FgfpuYR (Salary) [ptt.cc] Re: [問題] 關於職災 │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Salary/M.1336581368.A.89B.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553 Ptt幣 │
└─────────────────────────────────────┘
基本上職災涉及到的給付可包含職災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過於嚴重或傷病
加重也有可能會有死亡給付問題,各項給付都必須暸解他的性質
原則上職災醫療給付與傷病給付都是在治療前端 失能及死亡在其後
本案為何如此強調此一重要性,是因為原po父親後面變成植物人
達成失能給付中經過治療「永久失去工作能力」 所以申請失能給付會帶來兩個效果
一、被認定為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即會辦理退保(因無可能「再成為勞工」)
二、前端的給付(傷病)將只會給付至失能年金入帳日
但植物人的醫療費用是一筆很可觀的費用,了解給付的性質,決定申請的順序
是合法的,所以要了解之後再提出申請
搜尋一下原po的文章,原po似乎仍未提出申請,在申請時
如果各項給付均有其申請表格,在職災認定上,因為職災要執行職務
所以勞保局均會要求申請書要投保單位蓋印大小章
如果公司不願意蓋章,請另行敘明與公司溝通過程或公司不蓋章原因
連同各項給付所需的文件一同寄至勞保局,遇有勞資爭議情形,勞保局會另行處理
b大會建議先通過勞保局的認定,是因為 台端父親所罹疾病為心血管疾病
如何建立其與工作之關連性將會成為關鍵,目前勞保局於台灣共有九大職業傷病診治中心
(設於教學醫院中),台端的選擇:
一、自行至九大中心請職災專科醫生判斷,開立職災傷病診斷書向勞保局申請
二、送件後由勞保局所僱專科醫生判斷
判斷的依據,依勞委會下述參考指引:
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
http://ppt.cc/r7OE
其中醫學評估與病歷報告之記錄要點提到
1.該工作者的年齡、性別、家族病史、嗜好(飲酒、吸菸量、用藥等)、個人病歷、發病
前的身體狀況、宿因、原有疾病等。
2.發病以前的工作種類、內容、工作環境以及工作經歷。
3.發病時,尤其是當日的詳細狀況:包括工作的負荷、精神上的變化、初發症狀的發現狀
況(症狀的程度及發現時期,尤其是到發病前有沒有症狀?如有,其狀況如何?等),皆
應詳實記錄。
4.發病前一日、前一週、前一個月及前六個月之工作負荷,應詳實記錄其質與量。
所以台端家父事後當日至前六個月的出勤紀錄或工作日誌或任何可看出由公司同意
顯示其工作內容之文件之保存至為緊要,也是目前應該盡力收集的東西
: : 此時先向公司申請病假,約莫一個月後,發生二次中風,成為極重度植物人,
: : 此時仍是向公司申請病假,約莫半年後遭公司資遣。
: : 家母目前為家父之法定代理人,因認為該公司處理方式避重就輕,有損家父權益,
: : 故收集相關資料,準備對該保全公司提告。
: : 以下為提告之事由與相關情形:
這邊需要醫學判斷 第一次、第二次中風是否為職災,以及第二次是否第一次的加重
這裡無法提供給你任何答案,只能透過醫學診斷始能成為有力的職災證據
: : 一、公司高薪低報,致使家父之失能給付金額短少約 65萬元。
: : (已備妥之資料:在職證明書影本乙件、罹病日期(乙種)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件、
: : 勞工保險局失能給付影本乙件、實領薪資證明影本乙件)
: 這邊的法源是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 差額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標準支付
在這邊高薪低報為何還要向勞保局檢舉,主要是要透過勞保局認定「經常性薪資」
數額,其實這在勞工局也可以認定,但認定這東西,由前文可以知道原po也了解
勞保局並不會補給,但認定有高薪低報後,可由官方的背書提出民事賠償
當然工時、薪資明細就很重要,所以還是回歸前面保全這些工作資料的重要
不過附件所提對於工時部份仍沒有,可以再收集
: : 二、家父年紀已滿62歲,且已於該公司服務滿12年,已達可自請退休之條件。
: : 保全公司依資遣方式資遣家父,給付差額約 17萬元。
: : (已備妥之資料:郵局存證信函資遣文件影本乙件、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
: : 釋文影本乙件、94年至100年任職期間薪資轉帳及匯入
: : 資遣費影本乙件)
: 這部分尚須釐清採新制或舊制,如果是新制
: 這個部份就略去不提,勞工退休金條例第8條有規定
: 轉換新制以後就不用勞動基準法退休的計算方式了
: 只論您所提的第三點
: : 三、勞退新制未依家父實際薪資核實提繳,新制退休金差額約 6萬元。
: : (已備妥之資料:94年至100年任職期間薪資轉帳及匯入資遣費影本乙件、
: : 勞工保險局新制勞工退休金給付核定通知書影本乙件)
: 勞工退休金第31條規定
: : 四、公司於家父任職期間不當扣款(未告知理由)約 14萬元。
: 這部分記得舉證
: 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辦理
: : 五、公司應給付之金額為:65萬 + 17萬 + 6萬 + 14萬 = 約102萬左右,
: : 於日前在市政府之調解委員會協調未果。
: : (已備妥之資料: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乙件)
: : 問題:
: : 情形大致如上,因協調未果,故與家人商討後,家母決定向該公司提告,
: : 惟家人認為該公司為大公司,應有相關之法務人員,怕提告之後反被翻盤,
: : 所以想事先諮詢律師,以做萬全之準備,但家母認為手頭上之資料準備充足,
: : 決無敗訴之理,故目前家母認為無須另行花費金錢詢問律師。
: : 想請教各位板上先進,以目前小弟所敘述之情事經過,與家母所準備之資料與提
: : 告內容來看,此訴訟勝算如何? 若有未竟之處,應如何加強改進? 還是應先行
: : 與律師做過討論後再行提告方為周全? 為何? 此官司有無更益我方之做法?
: : 以上幾個小問題,敬請板上各位先進能不吝協助,
: : 如需更詳盡之資料,小弟必當全力提供,
: : 如有相關疑問,也請各位不吝提問或是經站內信給小弟均可,
: : 感謝各位,感恩。
: 另外,如果有任何一審勝訴
: 記得去聲請「支付命令」確保債權能拿到
: 不然對方如果跑了你也麻煩
--
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 /
︿○╯
(︿
〈 s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7.64.95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3 之 4 篇):
Employe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00
158